剛剛遇到一個國中女生

半夜十一點多,我開車到住家附近找無限網路偷上網(來新竹實習,宿舍沒網路-_-)。一個國中女生,年約十四、五歲,穿著國中制服,從我前面的十字路口轉彎朝我走來,從我一看到她,她就開始搖頭,搖到從我車旁走過去,大約五十公尺吧…這是嗑搖頭丸的症狀,台灣好像快不能住人了。
  • 火藥味好濃∼∼
    不過版主你不該對cosco惡言相向的
  • 希望別是實習老師
    希望別是實習老師
    cosco的話:

    是我誤會你了
    以為是那個偷人東西
    還出來罵世風日下的白爛

    sorry
    sorry
    sorry



    是我表達能力差讓人誤會

    that`s  OK
    that`s  OK
    that`s  OK
  • 主持正義
    主持正義
    惇的話:
    1.  半夜十一點多,我開車到住家附近找無限網路偷上網

    2.  我偶然抓到無線網路用一下可沒犯法,你憑什麼說這種垃圾話?

    -------------------------------------
    前後不一, 
    第一段明明是講刻意出去繞來看那個地區有無限網路,  刻意盜用。
    第二段又變成"偶然"抓到無線網路用一下,  是指剛好走路走到一半打開電腦發現有網路嗎?
  • 希望別是實習老師  &  cosco~
    呵呵,你們兩個好好笑喔,互相亂打一拳然後又互相撫摸傷處說抱歉....,呃,我是說傷處不是私處喔﹗
  • 不用輸入密碼
    不用輸入密碼
    盜用他人溢波上網之行為可能觸犯到下列之法律: 

    一、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且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同法第323條則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者,以動產論。」

    無線網路之傳輸,乃透過電波傳送的方式進行,故在討論盜用無線電波是否屬於竊盜罪前,需釐清電波是否屬於刑法第323條之概念而被視為準動產。根據  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討論認為電波於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故認為電波非屬準動產之概念,而認為盜用電波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二、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及其設備罪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者乃透過輸入或破解他人無線上網之帳號與密碼以盜用無線網路,該行為已明確違反本條之規定,殊無疑問,但若被盜用之網路並無保護措施(如加密等),此時盜用者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則可能仍需進一步視個案論定。

    三、電信法相關規定
    依據電信法第56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明確規範了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行為,亦即盜用他人無線溢波而被發現者,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溢波盜用之行為,礙於調查上之困難,往往不易被發現,且若僅是單純的盜用而未進一步進行犯罪行為者,更不容易被察覺。然綜合上述之討論,單純的盜用他人溢波而被檢舉或查獲,仍可能會被依電信法第56條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若該盜用之行為乃透過破解他人無線上網之帳號或密碼者,則又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之規定。故於圖一時之便利而使用他人無線網路上網時,應謹慎思考其背後可能觸犯之法律,以免因小失大而遺憾終身。
  • patrickbar的話:
    那個.........
    我怎麼覺得話題偏掉了啊
    可是如果是阿拉伯數字的8
    還真的有點高難度
    ===========================================
    不會阿!!你們看過八家將嗎?!
  • 雪莉魚妹

    快晚上11點了
    趕快去看Jerry  Springer  Show
    這裡很危險
    乖女孩不該涉足

    那個UID沒有亂打我一拳啦
    是我自己搞錯了

    拿鞭子教訓畜生時
    太過激動不小心波及路邊善良人士

    反悔中
  • [希望別是實習老師]好有趣哦!
    反諷的恰到好處!

    cosco一直是血性男兒來的∼哈

    倒是版主....令人嘆息啊!!!
    做壞事還振振有詞,惡言相向!

    ----------------------------

    今日評論--結束~
  • 代替月亮
    代替月亮
    我有預感版主會變成ㄝ尼2號
  • 可能是乩童起乩的前兆

    請趕快去準備紙筆

    也許要報明牌了

  • 原來要吃搖頭丸才能進這版

    不然  不懂的!!
  • to  cosco:

    要玩人情攻勢你家的事,反正你今天有本事仗著自己在這裡是老人用這種口氣糾正人,就要有本事被人不怕死的反咬一口。

    垃圾。

  •     版主,可以不要開口閉口就罵人垃圾嘛?

  • To:惇
    明明人家就是糾正你不該去盜用人家的無線網路
    你還敢罵人垃圾?

    有錢用NB
    沒錢去可無線上網的咖啡廳
    就連有的麥當勞都有無線上網
    你的心態還真奇怪
  •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者,以動產論。」
    ------------------------------------------------
    電磁波不列入在內。

    ------------------------------------------------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者乃透過輸入或破解他人無線上網之帳號與密碼以盜用無線網路,該行為已明確違反本條之規定,殊無疑問,但若被盜用之網路並無保護措施(如加密等),此時盜用者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則可能仍需進一步視個案論定。
    -------------------------------------------------
    無帳號無密碼無加密。

    -------------------------------------------------
    依據電信法第56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明確規範了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行為,亦即盜用他人無線溢波而被發現者,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
    上網到fg發文章算不法之利益嗎?
  • 哈~
    我也在想~


    他是人嗎.....
  • 版主未免也太兇了吧
    出口就罵人垃圾
    如果你覺的他說的不是事實
    你的作法沒錯
    就像上面一樣說明就好啦
    何必罵人勒..


  • 惇的話:
    to        桃樂:

    所以才覺得很誇張。

    應該是騙家裡說去補習,跑去開搖頭轟趴吧。看她走路時兩腳開的有點誇張,搞不好(消音)。
    ======
    你是說搞不好是趁她意識不清的時候
    被人硬上?

    真是死小孩

    電影看太多喔?
  • 像版主這種人,才是垃圾們的好榜樣呢.

    全國的垃圾站起來!

    就算所有人都嫌你佔地方!嫌你做壞事還反咬!

    只要你自認不是垃圾!那就不是!

    我們還是驕傲滴!!

    (掩鼻而過...)
  • 嗯...如果依照版主的說法來看的話

    哪天我發現桌上有他人財物  我拿來花一下也沒犯法囉
    為什麼!?  人家自己不保管好  被人花了  怪誰?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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