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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不成惡言相向的男人...

我跟他曾經交往過伊陣子 
已經是一年前的事情了
最近他又長打電話找我  約我出去
因為有點不堪其擾  所以索性就不接他電話
當初分手是覺得  我們之間的交往變調
見面只有性愛  他甚至還會跟我借錢
我馬上就跟他分手!
他最近幾天打了不下數十通電話給我
後來我選擇傳簡訊騙他說我已有男友
誰知道他惱羞成怒之下傳了很多通簡訊
把我罵的很不堪  還有髒話
說我也不想想自己長怎樣  他這樣追我我還不領情
講的很難聽很難聽
我真的很難過  自己當初怎麼會跟這種人在一起...
覺得好髒的感覺 
完全也不想跟他吵  我從頭到尾跟本沒做錯事
從小到大也沒有被人這樣羞辱過
怎麼會有這樣子的人.....?
  • 給版主三點建議:
    1.不要理他,也不要激怒他
    2.這陣子出入小心為要
    3.專心工作,並找好朋友聚餐聊天,轉移注意力

    從版主的談吐,覺得是一個理性的好女生
    你會找到幸福的,加油!!
  • to  sad...:

    那是詐騙集團的  打死他
  • 去跟警察局備案

    真是渾蛋男一個
  • 白目白目~~自以為是什麼東西壓~~

    版主別被"牠"講到沒自信唷~~
  • 提告+1

    如果你敢的話......
  • 不要回應.  收到簡訊,  不要看內容,  立即delete掉 
    一種米養百種人,  別難過了
    當初離開他是對的,  正確的選擇

    若真的被騷擾很久很久...不知道"簡訊"...可以當證據,  去警局報案嗎?  -_-|||
  • 去精神科拿精神衰弱的證明,  再告他.
  • 金滿的話:
    若真的被騷擾很久很久...不知道"簡訊"...可以當證據,去警局報案嗎?  -_-|||
    --------------------------------------

    可以!
  • F1.
    F1.
    好沒品的人哦

    我看是惱羞成怒才傳很難聽字眼


    好險你已跟他分手了

    就當作遇到一個瘋子

  • 反正趁這個機會認清這個人
    一點風度都沒有(把我們男人的臉都丟光了)
    別跟他計較...........
    加油.....你的真命天子一定很快出現
  • 感謝老頑童
    吼~~~版主~~~快去提告!!!!! 
    嚇屎那夠沒水準的男人!    \_/


  • 我男友也是每次都只有性愛∼對我不好!

    現在也盡量在疏離了∼
  • 沒品
  • 老頑童的話:
    *綢緞莊千金*的話:
    能不能告他誹謗?
    --------------------

    是公然侮辱罪吧?!
    --------------------
    簡訊並非是公開方式,沒辦法當公然侮辱的證據吧?
    除非對方是留言在版主的部落格或以公開方式侮辱版主.
  • 哞~的話:
    簡訊並非是公開方式,沒辦法當公然侮辱的證據吧?
    除非對方是留言在版主的部落格或以公開方式侮辱版主.
    -----------------------------------

    改用民事法第184條,和第195條告發!



    民事法第184條,第一款: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事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真的不要理他`廢渣一枚!

    那種人只會利用女人`不要也罷`我一聽到會借錢的男人`我就生氣`因為自己之前也上過男人的當`所以很生氣會借錢跟只為了性的男人`寧願孤單一人也不要再痛苦下去!

    那請問一下他又長的多帥呀?

    版主幹嘛覺得髒呢?髒的應該是他才對`廢物一個!(抱歉`說的太激動了)
  • ferragamo的話:
    你跟他說啦!

    是啊!我是長的不怎麼樣
    可是連我這種長的不優的都看不上你
    你活著比我有勇氣!!!
    --------------------------------------
    這好好笑唷
    大推!!

    版主根本就不用理他
    我也遇過這樣的前男友
    還好我當初  極力的保持我的第一夜
    他之後也是一直對我對人身攻擊壓
    我朋友都說他是瘋子
    想必是  得不到我的肉體 
    得了失心風了吧
    這種爛人  根本就不需要在乎他說什麼
    只要自己的安全顧好
    畢竟它是瘋子  瘋子的想法  我們正常人事想不到的
  • 老頑童的話:
    改用民事法第184條,和第195條告發!
    --------------------------------

    法律專欄文章.

    http://hrsociety.360d.com.tw/modules.php?name=News&file=print&sid=848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
    以手機傳送簡訊「騷擾」他人,小心吃上官司!

    <新聞摘要>

            一名碩士班的女學生與男同學因故分手,竟由愛生恨,連續以手機打電話或傳簡訊方式,日以繼夜的對前男友「疲勞轟炸」,造成前男友「心理壓力」不堪其擾,前男友遂向警方報案並表示對該女提出「告訴」,案經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該女行為涉嫌「妨害自由」之「強制罪」而起訴。

            檢方起訴之理由,認為該女撥打電話傳簡訊的次數已超過正常、合理使用量,亦依據「連續犯」規定,於起訴同時請求法院「加重其刑」。

            然而,類似這種「不請自來」的簡訊、電話,或是廣告電子郵件,與騷擾式的簡訊或電話,性質上有何異同?如果發廣告簡訊、打廣告電話、或廣告電子郵件者,一年365天,天天都發,天天都打,是否同樣有使他人之自由受妨害之虞?而得論以妨害自由之罪責?

    <解析>

    一、何謂「騷擾」?

    至今現行綜多法令文意,關於「騷擾」定義的規範,尚不統一。惟多半認為,騷擾屬「言」或「行」,令受意之他人有嫌惡之感。然而,關於騷擾的觀念,並非專僅指“與性有關連”。凡不受歡迎之言行,而使受者無從排拒者,即便是非與性的連想,亦屬騷擾。

    二、騷擾犯法嗎?受害者可以提出那些訴求?

    騷擾的言行,是否不法?須視騷擾行為之具體事實、受者之感受而定。嚴重者,得論以刑罰,刑法上的「強制猥褻」(摸胸、摸臀、強吻),如本篇新聞事件中的「強制罪」(緊緊擁抱、連發簡訊、攔路阻檔等),公然侮辱(當街對某人口出穢言、指著某女為娼妓,或斥言其「不要臉」等,足以貶損他人身分人格者);輕微者,其不受歡迎之行為,若違反職場規定者,得依內規處分,違反某特定公共場所規定者,得令其停止騷擾行為,或逐出該場所。受嚴重騷擾行為之受害者,得向警察機關口頭,或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受輕微騷擾行為之受害者,得向職場人事單位或行為者之上級反應,於某特定公共場所被騷擾者,得向場所管理人員請求協助「緝兇」。

    受害者除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外,對於自身人格之損害,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民事賠償」。

    三、何謂「強制罪」?

    強制罪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我曾被追求的男生  被我拒絕後  恐嚇我  但  隔兩天又跟我抱歉
    你心裡就想  :  現在看清為人  總比以後吃了悶虧來的好


    那種人有病又幼稚    不要想太多ㄛ
  • 四、何謂「連續犯」?犯罪行為之連續,如何處罰?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疲勞轟炸的簡訊或電話構成強制罪(如本篇案例),刪除不完或刪到不堪其擾的廣告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廣告等,是否亦構成騷擾?

    在本篇新聞案例中,發簡訊的女子「主觀上」有「報復的心態」,目的是要讓前男友「難堪」,其方法與手段,涉及妨害他人正常行使生活上免於受困擾的權利。然而,廣告電子郵件與手機簡訊廣告,發廣告者主觀上雖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故意,但是「客觀上」之結果,似與本篇新聞案例雷同,造成受者的困擾。如果發廣告者,於發廣告後尚給予受者選擇與否的空間(例如:若您不願意再收到此廣告信,請回覆告訴我們...),此方法應屬可以諒解。但有些發廣告者,係利用網路ISP業者免費郵件帳號發電子郵件廣告信,發完即將該帳號廢而不用,然後再另申請新帳號發信,發完又廢而不用,其目的一方面面於被ISP業者列為拒往者,另一方面,其方法之主觀上,內含有不使受信者回覆,及給予受信者選擇與否的空間,此種不請自來,又不能拒絕或難以拒絕,卻讓你的電子郵件信箱經常收到該廣告,而屬於你不想再收到的所謂垃圾郵件,該發廣告者之方法與手段,難謂無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權利之虞。想要利用電子郵件打廣告之業者,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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