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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 / 不知不可--房子銀行貸款

請大家小心注意,可別讓自己大半輩子的辛勤及努力付諸流水了~~~

各位親朋好友:

剛剛有個同學的同事李先生,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會影響他一輩子,所以我特別寫了下來,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
下比較保險......

1.李先生  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  600萬,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
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等貸款滿一年,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  (也就是日後再
"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這裡的重點是,房子賣掉了,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不是買  方. 

3.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另外  去  "舉新債,還舊債",那麼李先生就
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但是,買方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更慘的是,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但卻流標賣不掉。

4.今天,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

5.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  (600萬加上  5年的利息,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放的。 

再說一個  "相反"  的例子給你聽: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  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沒有  "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  500萬的貸款。很高興的跟銀行  "清償證明"  時,被銀行拒絕了:因為  賣方李四還欠銀行 
300萬元沒還,必須把這  300萬還掉  了,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這筆貸款是設定  "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  "全部"
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信用貸款,等......)
這對買方張三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銀行還是可以拍賣  房子的。

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怎麼會這樣?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所以,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  "其中一  節"  而已,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看完故事後,請把文章轉寄出去,因為或許你周遭的親朋好友,可能就是下一個犯錯的人。 


(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  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通常當事人  "事發後"  都會說,我剛剛問過了一個  "在銀行工作"  的朋  友...)

(最好的辦法是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讓他們再來問你了!)

結論: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要學習分享及關懷別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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