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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用瘋漢、人魔稱精神病患 要罰

那來稱呼立法委員,要不要罰啊?



立院初審通過  用瘋漢、人魔稱精神病患  要罰     
2007-04-12  03:25╱高有智╱台北報導       
 


 
媒體將不得出現「瘋漢」、「人魔」等歧視精神病字眼!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案,明定傳播媒體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不過,衛生署官員也透露,就連「亂來」、「亂吼」等字眼也不行,未來恐怕將引發爭議。
傳播媒體違反此規定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將按次連續處罰。

亂吼狂叫  字眼也不可出現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媒體經常出現污名化精神疾病病人的報導,動輒使用帶有歧視性的「瘋漢」、「人魔」、「不定時炸彈」、「狂人」等字眼,甚至把一些傷人、自殺行為,全與「疑似精神病人」連結,不僅與事實不符,還誤導閱聽大眾對病人產生歧視。

他甚至說,「亂來」、「亂叫」、「亂吼」、「狂叫」等字眼,「狂」和「亂」都有負面價值判斷,媒體應考慮就以「大聲叫」等具體行為描述,不該出現歧視性字眼。他強調,此法若通過,衛生署將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共識,訂出歧視性字眼準則。

不過,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則說,此條款是希望媒體不要污名化報導,造成許多已康復或復健良好病人的沈重壓力,「人魔」、「瘋漢」、「瘋子」等字眼應該禁止。

但她反對此條款擴大解釋,甚至把「亂來」、「亂叫」等字眼放入,她說,此條文希望媒體能正確報導資訊,不要誤導閱聽人歧視精神病友,如果過於擴張解釋,恐怕會造成媒體寒蟬效應,反而讓社會陷入草木皆兵的緊張關係。

此外,基於保護病人隱私權,修正條文也明定,未經病人同意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

法若通過  將訂出歧視準則未來緊急安置精神病患不得超過五日,其中兩日內必須完成強制鑑定,若五日內仍無法取得強制住院許可,必須停止緊急安置。此外,原本每隔六個月醫師評估住院的期程,也縮短為六十天,避免出現無故強制囚禁精神病人的惡例。

滕西華說,過去只有兩位醫師審查強制就醫,經常出現誤診關人的情形,包括新光和萬芳等醫院都曾出現類似案例,台灣高峰期還曾有一年多達一萬多件的強制就醫案件,花了四億元的醫療經費,經衛生署改善,去年雖然減少為兩千多件,但還是有不少可以改進空間。

新法也明定,對病人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違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此外,為符合人權潮流,立法院也刪除現有「長效荷爾蒙植入手術」等化學去勢的治療條款,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陳喬琪就說,對病人注射女性荷爾蒙,只能阻止病人勃起,無法阻斷性慾,為了達到快感,病人反而什麼都做得出來,衍生更多問題,且現有其他藥物治療的效用較好,化學去勢的做法確不宜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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