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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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介
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現行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政府乃依民國87年行政院第8次電子、資訊與電信策略會議(SRB會議)建議,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監理機關,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之綜效。
攸關成立本會(NCC)之兩個法案--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啟了我國通訊傳播監理的歷史新頁。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會第一屆委員名單為主任委員蘇永欽,兩位副主任委員石世豪及劉宗德,其餘委員分別為吳忠吉、李祖源、林東泰、劉孔中、劉幼琍、謝進男。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四、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
五、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
九、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一、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三、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四、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我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一獨立於行政部門之監理機關,不僅符合國際潮流,也為亞洲創舉。NCC委員將依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掌理通訊傳播專業管制性業務,將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以確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保障公眾利益、促進通訊傳播服務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展望未來,電信、傳播及資訊三者之技術與服務匯流將快速發展,未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扮演整合通訊與傳播市場的監理角色,殷盼此次之監理整合與革新,能有效排除跨業經營障礙,使得電信、傳播及資訊等三大領域之產業均能在公平的基礎上從事良性競爭與互動,從而加速相關產業的整合發展與應用,使得消費者、政府及業者皆能從技術精進及產業整合中獲取最大的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