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人

因為我們社區原本跟另一社區是共治的(同一委員會)。  在共治的時代我們曾發文給建設公司要求一筆廣告不實的賠償費(銷售平面與建築物不符,後來建設公司同意賠償近三十萬,但撥款下來時,我們跟另一社區,因故已分開管理,各自成立委員會。這筆款項卻被另社區之委員會全數領走,且在交給建設公司的領據中,擅自在簽收函品項中亦將我們社區名稱列入。直到我們發文給建設公司才知錢已被領走。
建設公司發的文清清楚楚的列出,此賠償金包含我們社區建物的範圍  。
請問這樣可以告另一社區之委員會侵占嗎?
或該用什麼方法才能拿回屬於我們社區的權利?
請問有懂法律的人嗎?能不能給意見?謝謝
  • 可以告喔~

    先建議你們社區的管委會先寄要求返還賠償金的存證信函
    同時收集他們已收有關應屬於你們款項的的証明

    若對方無善意回應
    就可告對方侵占及偽造文書


  • 抱歉

    漏看了

    你們跟他們的管委會
    分家的時候
    有經過當地所轄政府的報准成兩個分智獨立的管委會嗎??

    若無的話
    要先判別何者為政府所承認的社區管委會喔~~

    若你們社區的管委會是未經核准的話
    而他們是有經過核備的

    那他們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管理委員會

    追討這筆金額的程序就變的很複雜了

  • 補充一下

    因為這筆錢是建設公司給住戶的補償金
    所以
    在提出侵佔或是偽造文書的告訴時
    也要證明這筆賠償金沒有用在或是給版主所屬這棟的任一住戶

    這樣版主這邊的管委會贏面才會大喔~
  • 謝謝回覆
    我們是有經政府核准的獨立社區。
    那可以在請教您,在寄出向他們追討的存證信函時,
    我們向建設公司所取得的證據,要一併知會她們嗎?
    謝謝
  • 不用喔
    存證信函不用附上你們取得的證據
    但是可以在存證信函裡記載這個事項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