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人
因為我們社區原本跟另一社區是共治的(同一委員會)。 在共治的時代我們曾發文給建設公司要求一筆廣告不實的賠償費(銷售平面與建築物不符,後來建設公司同意賠償近三十萬,但撥款下來時,我們跟另一社區,因故已分開管理,各自成立委員會。這筆款項卻被另社區之委員會全數領走,且在交給建設公司的領據中,擅自在簽收函品項中亦將我們社區名稱列入。直到我們發文給建設公司才知錢已被領走。
建設公司發的文清清楚楚的列出,此賠償金包含我們社區建物的範圍 。
請問這樣可以告另一社區之委員會侵占嗎?
或該用什麼方法才能拿回屬於我們社區的權利?
請問有懂法律的人嗎?能不能給意見?謝謝
建設公司發的文清清楚楚的列出,此賠償金包含我們社區建物的範圍 。
請問這樣可以告另一社區之委員會侵占嗎?
或該用什麼方法才能拿回屬於我們社區的權利?
請問有懂法律的人嗎?能不能給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