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社會法的人請幫幫我這道題目

甲大學畢業後時23歲,自民國75年1月起服務於A工廠,民國95年12月1日受雇主指派至南部出差,於回程途中遭遇車禍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無法執行意外前之職務,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資遣,甲表示其仍得執行其他業務,不接受雇主之資遣。甲退休前之平均月工資為新台幣三萬八千元。
1.雇主之資遣是否於法有據? 
2.  甲得主張之權利為何?  其各自之額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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