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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私人公司以記過扣錢處分,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我在一家撞球休閒館服務3個月,在一次與幹部對談當中說,:若是全部都站在公司立場想,那還把員工當人嗎?結果主管非常生氣,以我在現場有一位客人面前,而說出對公司不利之言語,將我以2支大過處分,兩支大過必須扣6000元薪水,過了一週,在交接班時,主管問我們誰要加班?我要他先交班完再告知哪位要留下加班,他下班後就以簡訊方式告訴我,說我不適用,我明天不用再上班了,我認為我沒有一個完善的交代,而且被辭職的日期是當月23號,這段期間每天準時打卡,從遲到請假,他這樣也影響了我拿的全勤權利,讓我本來扣掉6000還有19500可拿的情況下,變成薪水因不足一個月要以日薪計算,現在扣掉6000只剩5千多元可以領,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 拜託~請知道或有經驗的人告訴我,因為我想要尋求管道投訴!!謝謝大家~

    而且在我離職後,從同是口之得知,他們又記我ㄧ支大過,我同事說我已經沒半毛可領了,下個月10號也不用去了,連五千都沒了~
  • 你以的例子應該是可以申訴,我覺得是公司故意的吧
    --
    如單單以你標題來回答
    我公司
    申誡  扣300  (例如:臨時請假)
    警告  扣1000  (例如:月/遲到5次)
    小過  扣3000  (例如:月/遲到7次)
    大過  扣9000  (例如:月/遲到9次)
  • 看來版大的人情事故還學的不夠

    1.在客人面前不得批評公司
    2.老闆話中有話,要你們加班,你卻只想交班

    我記的之前有人提過勞委會應該有服務專線吧
    打去問看看吧
    老闆真的扣你太多錢了

    PS:我想你不太適合服務業
  • SORRY!!!
    有錯字  錯字魔人別出來哦
  • 事後開會時,我也跟公司幹部們道歉了,交班那件事我也有道歉,他卻說:你得為你的無知出代價...
    我聽了很不合理,什麼代價??他還舉個例:你知道嗎?在法庭上,不小心殺了人,也要坐牢的!
    我在想,是在說,不可原諒到這樣的地步嗎?話講的很難聽...重點,當天那位客人她離我們很遠,我跟幹部也是以小小聲量在交談,我認為今天對我的責罰,很針對人

    為什麼我會說先交班,因為現場很多客人很忙,我沒辦法當下跟同事們討論出所以然,不先交班的話就沒人在外場顧,我之後也跟幹部解釋道歉,他自己也說:明天再說
    沒想到簡訊就來了....

    重點:在我被革職的隔天,同事致電說,他們又記我ㄧ支大過,記過原因:造謠生事...
    我知道很火大,因為,啥時的事我都不知道?如果記不尊敬幹部,我接受,我覺得好像被栽贓一般,還是在我離職後寄的,勞工法有一條,一過不可兩罰,我已經被革職了,為什麼還要對此事負責???還大過,我同事說他們跟本不想讓我領,要我十號去當白癡!

    我對客人服務態度都很好,做事也認真,業績第一名,從事此行業也2年半了,在之前的公司幹部也沒嫌過我的紀錄,我只認為,是自己太不懂得選時機場合說話而導致的問題,我反省過,只是,他們針對人太明顯了!

    對不起..我用新注音打字,沒注意到錯字~(是重點嗎=  =)




  • 我也建議版主先找勞委會問問
    在這裡問不出確切結果的啦!

    我妹最近也是被扣薪
    我也叫她先去問勞委會
    不行再用別的方法  XD
  • 公  斯的規定可以限制你的言論自由ㄇ

    想也知道ㄅ

    預扣薪水  更不用說 

    有法律系的同學  請他幫忙一下

    不然就自己去勞工局問問ㄅ

    應該都有排班人員

  • 公司應該可以記過扣錢處分吧
    像我們公司也都有明文規定犯了什麼錯會得到什麼處罰會扣多少錢之類的
    不過前提是有明文規定
    要是想扣就扣  我就覺得可能不太符合勞基法了
    你可以試著去申訴看看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

                令者。

    三    、、、、、、。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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