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 私人公司以記過扣錢處分,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我在一家撞球休閒館服務3個月,在一次與幹部對談當中說,:若是全部都站在公司立場想,那還把員工當人嗎?結果主管非常生氣,以我在現場有一位客人面前,而說出對公司不利之言語,將我以2支大過處分,兩支大過必須扣6000元薪水,過了一週,在交接班時,主管問我們誰要加班?我要他先交班完再告知哪位要留下加班,他下班後就以簡訊方式告訴我,說我不適用,我明天不用再上班了,我認為我沒有一個完善的交代,而且被辭職的日期是當月23號,這段期間每天準時打卡,從遲到請假,他這樣也影響了我拿的全勤權利,讓我本來扣掉6000還有19500可拿的情況下,變成薪水因不足一個月要以日薪計算,現在扣掉6000只剩5千多元可以領,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