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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突然辭職沒先知會老闆的話會被告之類的嗎?

因為老闆和同事太機車,想直接走人的話...

  • 捲款潛逃才會被告
  • 應該是不會啦
    聽前同事說:
    前公司來了一個新同事
    結果待一個月
    領完薪水
    就再也沒去上班
    結果前公司人事
    狂撥電話
    不接就是不接
    隔天人事就接到一個包裹
    裡面裝的是公司的所有鑰匙
    我聽了
    真是拍手叫好
    因為前公司真的很爛
    公司制度爛
    所有一級長官也爛
    有些同事更爛
  • 你可以先看看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看看是否合乎你的情況,再做辭職。
    但我只能勸告你說,可不先預告的條件認定爭議很大,
    若是老闆機車一點,弄到要對簿公堂的並不在少數,
    所以還是小心為上喔。

    ↓↓↓↓↓↓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離職的種類如下: 

    【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工不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雇主會寄發存証信函給你.之後你找工作什麼的都會有困難喔.

    還是先辦完離職手續再走會比較好.
    離職手續先辦完再到勞工局填寫申請單.看雇主有什麼不合理待遇請勞工局協助幫忙.

    以上為個人經驗.....
  • 很多公司上班時,要上一個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你直接走人,前公司可以不開給你。

    留個好名聲,找下一個工作也會比較好,不是嗎?
  • 在怎麼機車的老板或是同事  還是應該告知
    最少在兩各禮拜前告知  如果是在那間公司做很久  那更應該提早告知
    不要做各不負責任的人....
  • 推一下~
    推一下~
    請問如果上班剛就任時並沒有簽任何契約的話老闆有資格寄存證信函嗎?
  • 告是不一定...
    但是他們會扣你薪水
    另外,留下這麼糟的名聲,除非你不想再找到下一份工作,當然可以自以為帥氣的一走了之...
    要知道,很多公司要錄取一位新人之前,是會打電話去前一間公司問你的狀況的

    再怎樣,好聚好散是基本道義
    提出辭呈後,看老闆允不允許你早點走
    要不然,頂多也是再留一個月而已

  • 當時如果沒簽約
    你家老大就告不了你
    但你的人格及下一份工作
    可能會受影響
    請三思啊
  • 大家好聚好散吧~~~
    畢竟勞方算是弱勢
    老闆扣薪你也不能吭聲阿!
    更慘的是...業界留下惡名...
    何必呢~~~
  • 既然都要走了
    就留下好名聲吧
    有些公司會去打聽你之前待過的公司
    你的為人如何
    在你覺得他們機車
    或許他們覺得你不配合也說不定阿
    大家好聚好散
    沒必要鬧成這樣
    如果你怕你知會後放你走的時間太久
    你大可以提完離職後
    開始請病假事假
    即使他不允許他也無可奈何
    畢竟你手續上做到了
    也算是機車回去了對吧
  • 我有聽朋友的公司有人就是突然就走,交接都沒做,工作的事都亂亂處理,電話都找不人,人事跟老闆都很生氣,老闆好像是有地位的立委之類,就說要發通知到整個台中西屯區各家公司此求職者惡行~哎~講一聲離職,又不會怎麼樣,何必讓自己往後的求職路不好走?
  • 還是有點職業道德較好啦...除非  那公司真的不平等待遇太多  或是人事問題甚麼的  不然  能順利交接完成  也算是好的ending呀!  至於公司不放人~~照離職程序走  自己也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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