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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今天被主管約談 ~ 無預警說結僱我  請問這樣有資遣費嗎??

11/23下午四點 
主管請我進去  然後就說  我在公司呆了10個月
絕得我不適用 

原因  :  看到同事及客戶偶而微笑  絕得    皮笑肉不笑
              讓人絕得不舒服  還說  最後讓客戶抱怨  我太冷漠
              (但是我並沒有太冷漠  ~  難道我要一直笑嗎? 
              如果一直笑  公司就會絕得好像沒事作?  有同事
              剛好在笑被老闆看到  老闆就說是不是太閒)

但是關於她的原因  我要說出真話

我一進公司對迎面而來的人微笑  沒人搭理我
對於別人也客客氣氣(連帶表情就會比較戰戰兢兢)
客戶來  我主動問是否要喝咖啡或茶  還會詢問是否訂午餐
主管說我沒有  還說  其它主管要我找資料  我都推說不知道  問題是  別的同事都有看到我有幫忙找  並沒有推託不幫

我想問  今天他臨時說我做到11/30就可以了
我詢問是否有資遣費  卻說沒有  說我能力不足  所以沒有
可是.11月份都要結束了  才來告知  讓我還沒找到工作就叫我離職  如果按照她那樣說我的狀況  為何當時都沒有來糾正我  還說忍了我好幾次    但是我個人並不覺得不尊重客戶  我告訴另外兩個同事  她們都說他們不信我會冷漠對待客戶以及推託不幫忙找資料

這樣要求資遣費不合理嗎??
我能詢問誰??
請大家幫幫我..
查過之前的討論  說不要隨便就去告勞工局
可是  這樣我突然沒有了收入  這樣合理嗎??


  • 呃~~你們主管好可怕,連皮笑肉不笑這種話都講出來了,感覺實在很糟耶~~不過照理說應該是要有資遣費才對,哪有人直接說做到月底就要人家離職
  • 只要不是做什麼違法亂紀的事被開除
    應該都可以領到資遣費的吧???
    現在連做一天的工作都有保障可以領一天的薪水了
    你們老闆真是為了叫別人走路
    什麼理由都有


  • 查過之前的討論    說不要隨便就去告勞工局
    可是    這樣我突然沒有了收入    這樣合理嗎??
    -------------------------------------------
    可能你不得他的緣
    所以才想些藉口讓你走
    對  從你的敘述看來是藉口

    也不要說到告啦
    就是不懂才要打電話去"請教"
    不過你要堅持到底
    如果勞工局的人對你愛理不理
    或電話轉了好幾個人等等的      (先幫你預想好了)
    也不要放棄
    加油~
  • 建議您以所發表的文發函電郵至勞工局申訴;另外,找時間再撥電話去勞工局詢問文中所提相關事宜,應會得到較正確的回覆.

    給您加油和打氣,有時在職場上會遇到令人氣餒或不順,但那不會是永遠的,好運就在你身邊,機會就在你左右,加油∼!

  • =  =要是我
    就算要不到  遣散費
    我也要打到勞工局問候一下
    並且      給那主管口頭上問候一下她爸媽和祖宗18代拉
    這是啥鳥藉口      請人家走路阿
    10各月了還不適用
    這在3各月就要提出了    好嗎~

  • 我是沒遇過一年以下的~
    我前同事被FIRE,
    她在公司待了兩年,
    所以好像領了兩個月遣散費~
    之前公司也不給,
    他後來也打到勞保局問,
    條文好像有規定吧,
    所以就要到了~ 
    機車的公司... 
  • 你參考看看

    動基準法  (非自願  離職原因及法令)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就業保險法: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二、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就業服務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失業給付程序(如何申請)
    應檢附公司發給之離職證明(該證明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國民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就近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申請→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天內無法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送勞保局審核給付資格。
  • 應檢附公司發給之離職證明(該證明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
    -------------------------------------------
    請公司發給你離職證明...

    這樣至少還能領失業給付..避免這段時間找工作沒收入..

  • 去申訴總是會有希望,
    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 Q艾的話:
    應檢附公司發給之離職證明(該證明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
    -------------------------------------------
    請公司發給你離職證明...

    這樣至少還能領失業給付..避免這段時間找工作沒收入..

    ------------------------

    不是離職證明...是非自願離職...尤其是""非自願""這幾個字..

    如果是一般公司開的離職證明..是自請離職使用..
    會沒辦法領到失業給付喔..
    記住不要填寫什麼離職申請單...
    這樣公司就會有理由說是你自己要離職的..不給你資遣費喔...

    PS.就算只做一個月...也可以申請資遣費...(勞基法規定)
  • 應該可以領資遣費的,如果真的有不懂可以打電話上勞保局哦
    對了,如果要請領失業給付,記得要公司在離職前10天將資料通報到就業中心及勞工局,這樣才算完整的手續
  • 謝謝大家熱心的回覆~~

    昨天回到家  突然  很無助

    不曉得要問誰??

    還好FG上面的人都很熱心  謝謝  ~

    我將我這篇文章  寄到勞工法律諮詢中心 

    想諮詢是否可領資遣費

    並且今天我打算前往勞工局親自填寫勞資爭議案件申請書

    不想要將事情鬧大    但是    昨天我前後問了兩次主管

    是否有資遣費  她堅決說沒有  最後  我要離開座位 

    卻說  希望你這幾天  情緒不要反彈很大  我笑笑的說

    不會反彈很大  還說  請我列一張交接清單  好讓

    和我交接的人可以清楚工作內容  我說  我會列好清單 

    整各談話下來  我很平靜  沒有哭  也沒有大罵

    只是覺得  工作那麼多年  待過的公司  對於我的工作能力

    從沒被質疑過  來這家公司  一開始不到2個月  就聽到

    主管說  老闆在質疑你的工作能力 

    到這間公司10個月  這期間  被質疑工作能力  大約4-6次

    曾經很沮喪  從沒待過一間公司讓我挫折感那麼大

    待不到3個月  離職念頭有過數次 

    但是告訴自己  不能抗壓性那麼低  相信自己能勝任

    而我卻為了當初和我面試的另一位主管答應

    不會穩定性低  不會只做幾個月就離職

    最少也會待上1年  原來  我的承諾是多麼可笑
     
    最後  ~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以及  提出的建議
  • 現在勞基法不保障公司
    如果你做一年以上,需要給你資遣費,另外你可以問公司你做錯什麼地方"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所以開除你,否則公司不能隨便開除你的
    若你不願意,不要自己填離職單走,要公司資遣你,你可以去拿就業補助金,政府會補助你一個月2/3的薪水可是你要每星期都有去面試....
  • 心如
    心如
    是可以啦!之前我也有過要資遣費,突然沒收入很可怕,當時主管有說要沒關係,不過離職單會寫說不適用…不過,我還是要了,後來,找的公司看到也沒說什麼
  • 你有權利去跟公司要資遣費喔!!!
    你是非自願的~
    我男友也是這樣~遭到公司開除!但他是有資遣費!
    可是不多啦!因為他才做半年而已!好像才領一萬多吧!!
    記得要去跟公司拿離職證明書!
    (但要記得內容需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這個你可能要查一下喔!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是我男友說的!)
    這樣才能順利申請失業補助金~
    加油喔!~~別氣餒喔!!  一次的失敗不是失敗喔!是學習如何更堅強~  ^^
  • 勞工新制實施之後一年年資只有半個月資遣費唷!

    版主可查一下相關條文,要資遣員工時也有預告天數限制,少於這個,可要求給付預告工資,還有如果有新工作面試之類的,每週可以請最多二天謀職假,謀職假就像請特休,也是要給薪的~

    版主向勞工局詢問後,挑明先跟主管討論~如果談判破裂再向勞工局申訴!
  • 趁現在正在選舉當頭,還未離開公司時,可以打電話給你那區的民代,  請他替你想辦法,資源比較夠,不是把事情鬧大,你沒有拿不該你拿的,但該是你的就是你的,這間公司很過份喔!!這是哪門子的理由?

  • 要加油喔∼該有的權益不要放棄了!
  • 先去勞工局詢問,應有資遣費的.
    再來,他資遣你時,要和他要證明.
    記得要能證明"非自主性離職",這樣你還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若沒馬上找到下一個工作的話)

    供參考
  • 有資遣費
    一定要去爭取
    我以前的公司也這樣
    常常看有哪個同事突然沒來了
    就是被解僱了
    我覺得這樣好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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