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

我是大學生.我們班上有一個男的(說是有憂鬱症)
都會說一些噁心的話(一開始用MSN.之後直接在班上講.然後傳簡訊.打電話)
例如叫我陪他洗澡.陪他睡覺.當他伴侶
說什麼雖然他過著清心寡慾的生活.但是不會讓我守活寡的
或是什麼動情素怎樣.所以我每個月會發情兩次
還有叫我懷他小孩....之類之類的
然後很沒禮貌的叫我騷貨.大騷包
而且還叫大家都叫我大騷包!!
還說什麼要同學跟我3P
ㄊㄇㄉ!!!!(髒話用注音文進行馬賽克處理=_=)

要怎樣才能讓他受到制裁阿
像是休學之類的
我想說項學校提申訴
會不會到最後也只是罵罵他.轉轉班級而已
這樣的話="=我要怎麼平衡
  • 把對話紀錄跟電話通聯通通保存起來

    如果電話錄音那更好.....

    告訴他在有這樣的行為就告他性騷擾

    感覺上他有點精神異常

    (以前在精神病院實習的時候,病人也是差不多這樣)

    講話都消效......

    如果嚴重到影響你的生活

    你應該告知學校,通知雙方家長

    如果他真的有憂鬱症

    你永遠不知道他何時會發病!!

    哪天會傷害妳!
  • 「性騷擾防治法」,明定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程序與罰責,而對異性伸出祿山之爪、強吻等行為,最重將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以他人順服與否,做為獲得相關權益之條件,以及以展示播送文字、影像等方式、以歧視侮辱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冒犯之情境。

    新法明定,對他人性騷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加害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受自己監督、照顧者性騷擾,得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

    根據法案規定的處理程序,性騷擾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受理單位應於七天內開始調查,二個月內調查完畢﹔當事人若不服結果,得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若性騷擾事件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各地方防治委員會得停止處理。

    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由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主委,委員會女性不得少於一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也不得少於一半。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服務人員為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應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如超過三十人,應訂定性騷擾措施,並公開揭示,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性騷擾被害人,廣電媒體、網路、出版品、廣告物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者可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無法可管的狼吻及其他強制觸摸行為,新法也科以重罰,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文字也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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