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曠職"的問題!~~急~~

請問勞基法是不是有規定員工無故曠職連續三日,或一個月曠職六日就可以開除?
但是本人的公司章程卻明白的寫著,只要年度曠職累積達三日(不管有無連續曠職)都將予以開除!
像這樣本人公司章程跟勞基法已經有牴觸了,到底是要照我公司的規定乖乖求去,還是可以拿出勞基法來跟公司抗衡呢?
謝謝!
  • 據個人的了解,如果是版主這樣的問題,雖然公司章程與勞基法不吻合,但是,調解的結果,應該還是勞方理虧!畢竟曠職的日數或者是否連續並不是勞方的「權益」,這條是保護資方的!

    個人的建議是,其實這樣已經弄的大家不開心了,離開或許會有更美好的一片天!
  •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不過說實在版主已經搞成這樣
    這間公司還待的下去喔
    升級加薪獎金一定沒版主的份
    就算待下去也沒什麼搞頭了吧
  • 版主在公司應該很"黑"吧?
    我在我公司工作5年
    從未發生這種問題
  • 現在顧主不能說開除就開除
    必需要跟地方報備後才行

    你可以把你的問題說清楚一點
    這樣對你的幫助也會比較明確唷!!
  • 搞成這樣
    還是走了算
    不然以後可有排頭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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