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曠職"的問題!~~急~~
請問勞基法是不是有規定員工無故曠職連續三日,或一個月曠職六日就可以開除?
但是本人的公司章程卻明白的寫著,只要年度曠職累積達三日(不管有無連續曠職)都將予以開除!
像這樣本人公司章程跟勞基法已經有牴觸了,到底是要照我公司的規定乖乖求去,還是可以拿出勞基法來跟公司抗衡呢?
謝謝!
但是本人的公司章程卻明白的寫著,只要年度曠職累積達三日(不管有無連續曠職)都將予以開除!
像這樣本人公司章程跟勞基法已經有牴觸了,到底是要照我公司的規定乖乖求去,還是可以拿出勞基法來跟公司抗衡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