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費例外條件

請教一下
被公司資遣~
什麼情況下  無法拿到資遣費
可否告知我啊~~~
(針對勞基法裡面ㄉ條文)
謝謝各位~~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具體事證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且員工不得要求本公司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而有遭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同仁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者。前項各款除第五款外,本公司應自知悉解僱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得再以其原因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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