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懂離職的法律問題?急~~~謝謝!!!

一個人在某大百貨公司上班.上班時約定前三個月為試用期.期滿3個月後會考核.考核分數合格才能成為正式員工.但是在第2天上班後公司發給合約需要簽名.簽名後公司便將合約收回.沒有留一份給員工.
結果因為公司當初面試說的上班時間與實際上班時數不合.且公司已規定遲到須扣薪.內部部門卻還要另扣現金(當初並沒有說明)該員工於上班屆滿一個月後口頭提出離職意願.

公司主管答應.並請該員工於2天後來辦離職手續.但是當天算曠職論.並要扣薪水.

2天後該員工回公司辦離職.公司主管說必須要扣制服錢.乾洗費及鞋子等物品的錢.零零總總共要扣除約4000圓.
員工接受此項規定.但後續打給人事部後.卻又發現必須扣除4900薪水.說是未滿試用期.且未提前說要離職所需扣除的費用.此員工薪水只有18000.所以覺得不合理就再離職辦到一半時.離開公司未完成手續.

主管事後打電話來說如果不回去辦完離職手續.將交給法務部門處理.事情已經經過一星期.

請問公司制度合理嗎?請問如果公司以法律處理.
該員工須負責什麼責任或後果?

謝謝~
  • 不能要合約影本嗎 
    合約上有註明  要扣錢嗎
  • 去跟他拿合約影本啊

    有些專櫃穿的制服要自己買,
    他當初沒跟你說清楚嗎?
  • 直接去詢問勞工局..比較快哦..
  • 百貨公司規定很多,都會有員工手冊..

    難道沒職前上課嗎?!
  • 基本上只要照勞基法離職即可
    公司手冊若與勞基法不符合
    將來告上法庭祇會依據勞基法
    不管有沒有簽約都一樣

    以前的公司規定我們要提前2個月提辭呈
    有簽約
    後來有1個員工沒滿2個月就離職
    有告上法院.....原因很多不另闡述
    後來是公司敗訴
    因為不符合勞基法所以合約無效
  • 以下是勞基法規定,給你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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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離職的種類如下:
    1.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2.勞工不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3.定期勞動契約期滿之離職
    依照勞基法第九條所謂定期勞動契約是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勞工因定期勞動契約屆滿而離職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4.雇主須預告之解僱  (經濟解僱)
     
    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5.雇主不須預告之解僱  (懲戒解僱)
    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6.自請退休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7.命令退休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

  • 直接去問勞工局會比較快,而且一開始簽合約書的時候自己一定要留底,不然到時他加了一堆有的沒的你也不知道~~
  • 我也建議你去問勞工局
    很有用
    他們會叫對方來跟你談  都在政府地盤他們也不能怎樣
    而且你先去投訴  就會佔優勢
  • the  one  謝囉

    老阿伯.試用期薪水已經發了.但他要我繳現金回去.才能完成離職手續咩....我就是不想繳那些不合理的錢.所以才辦一半離開.

    the  one你提供的資料好像沒有我符合的條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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