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氣死我了,請fg的好姊妹及懂法律的人幫幫忙!!
新買的房子交屋期限到原屋主遲不交屋!!
買屋所有程序皆已完成,只差點交撥款,合約上約定10月7日(星期六)交屋,但屋主擺明了不搬,無法點交,想請問:
因為10月7日是星期六又遇到連假,有遇到連假順延的這種說法嗎?(合約上沒有註明),仲介說如果遇到連假的話,法官不會站在我們這邊,之前已請他們可提早交屋不會有帳款問題,對方說按合約走,現在屋主擺明了假日無法撥款又遇連假想要延後日期,他們可以這樣嗎?
這世界上應該有很多人是假日交屋的吧!
我們告他的話,站得住腳嗎??
第一次買屋子就遇到這種事真的很煩,請懂法律的人及各位幫幫忙!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