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不養我 我不養爸」 抗辯無理

「爸不養我  我不養爸」  抗辯無理
  更新日期:2006/08/21  03:30  記者:記者唐復年宜蘭縣報導 
離婚十多年的宜蘭縣陳姓男子,中風後沒有謀生能力,子女也不管,他訴請子女履行扶養義務,子女以「從小爸爸就沒照顧我們」為由,認為雙方扶養請求權正好「相抵」,法官認為子女所辯無理,判子女敗訴。


法官指出,陳姓男子的子女指父親早年沒有扶養他們,就算所言屬實,但兩人的受扶養權已由母親執行扶養。因此有權對陳姓男子提出返還扶養費「相抵」,是兩人的母親而不是子女。


五十五歲的陳姓男子兩度中風成了殘障,後來又出車禍,住進養護之家。他告訴法官,已無謀生能力,無法維持生活,兩個孩子都不理他,要求子女從去年四月一日起,每月付他兩萬元。


陳姓兄妹告訴法官,父親這幾年一直在玩股票,而且有買保險,幾年前領了一筆養老保險金,目前住的養護之家,一個月自付額才一千多元。


最讓陳姓兄妹不能接受的是,父母離婚時,哥哥的監護權給爸爸、妹妹給媽媽,但兩人都由媽媽辛苦拉拔大,如果爸爸要求他們扶養,「我們廿歲以前的扶養費用,爸爸應該要出。」兩人主張他們的扶養請求權與爸爸的扶養請求權相扺銷。


法官查出,陳姓男子已經四年沒有報所得稅,名下沒有不動產,手上剩餘的零股,只值四千多元,若只靠以前保險到期領到的十八萬多元養老金,的確不能維持生活,所以陳姓男子請求扶養有道理。


陳姓男子的兒子靠打零工維生,女兒則是「流浪教師」,都不算很有錢。不過法官說,子女扶養父母,法律上的專有名詞是「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就算子女環境不好,賺錢少,還是得扶養父母。


陳姓兄妹要求扺銷,法官說,父母對子女所提供的扶養義務是整體合一,如果父母中任何一人已提供未成年子女完全之扶養,子女的扶養權利就已經算滿足了,沒有再向未提供扶養者請求扶養費的權利。


法官判決,陳姓兄妹每月應各付三千兩百元給父親,直到父親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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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則新聞是不是真的,如果是,這對兄妹也太倒楣了!應該趕快把名下所有財產移交給媽媽,讓這個不負責的父親一毛都拿不到
  • realeric
    realeric
    子女不孝
    可以生前把財產都捐出去
    子女一樣分不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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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意思是  有應繼分跟特留分的問題

    捐出去跟  負債的意義一樣  阿

    假設今天父親  在外賺大錢 

    雖然沒有撫養的事實 

    還是可以繼承 

    所以是相對的
  • 這跟這則新聞是兩回事,
    總之這法官腦袋裝大便,
    鼓勵不稱職的父母在年輕時可以不用管子女的死活,
    老了以後再厚顏要子女養....
    不養再告子女,反正會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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