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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請問有懂法律或曾有此經驗的人提供辦法…幫幫忙

我有位朋友在一家非常刻薄的公司上班,月薪是17000,上班還未滿三個月的試用期,在7/6日已呈辭職信,信中
有說明給於7天的離職通知,但其上司在知悉他要離職後
即態度惡劣,一直嗆他,叫他要走就走什麼的,然後雙方
有些口角,朋友在丟信第二天即離開公司了。
然後,該公司的主管說要控告她沒有完成交接動作…
而當初他錄取上班時確實有簽過一份離職期為7天前的通知一項條明…
現在朋友不知如何作了,請問FG上的朋友們可熟悉這類
的法律嗎?
  • 我記得以前我妹公司也差不多像你朋友那樣,結果他們還真的告上法庭,我妹為了這件事還哭了呢,他們獅子大開口要我妹賠償他們十幾萬,拜託她賺的都沒那麼多,哪賠得起,後來幸好是我爸爸有認識的議員,幫我妹走,後來反敗為勝,不用賠錢,而他們也協議不能再追究,但是誰知道他們還是不甘心,還再告我妹,結果法官說他們有簽同意書不能追究,才算結束這一整件亂七八糟事件

    我建議你可以去找認識的議員或立委,不要傻傻的被人坑,我想錯的不見得是你朋友,希望你們能解決這次的事件,以後小心點,就是了
  • 如果說我朋友他雖有簽一份同意書,但還沒過試用期,這樣也可能被控告成功的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行使以保護自己呢?
    而且他不是台北人,在此認識的人也不多?
  • 打電話去勞工局申訴,會有人教妳要怎麼做
  • 補充~勞工局動作很快,大約2天他們就會跟你聯絡了,我當初申訴公司是上台北市勞工局的網站申訴的
  • 僅供參考,尋求勞委會、勞工局的協助會比較快速、正確。
    若需法律諮詢,一般地方法院應有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六○九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 沒了薪水還好..之前待的公司還要我陪2個月薪水..
    我是簽了顧傭合約 勞公局說這沒辦法幫我
    所以我先把辭職copy 一份 和老闆談時錄音
    然後再copy打卡及工作報告內容
    最後寄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及勞保局
    老闆當然是罵了我很久 說什麼勞保局他常去
    他不怕 還有很多議員幫他
    可是隔天就放人 惡人都是無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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