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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 / 飼主棄養動物 最高罰十萬元

棄養動物情形日益嚴重,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今天起重罰伺候,只要捕捉動物收容超過七天主人仍不領回,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以五萬元罰款;若有破壞生態之虞,最高可罰十萬元。

  動檢所未來將不再寬貸不負責任的飼主。如未植晶片,走失遭捕捉的家犬,飼主領回一樣要受罰;對未植晶片飼主,依法可罰兩千至一萬元。

  動檢所表示,凡收容於動物之家的有主動物,如經電話通知、掛號信件通知等法定程序後,七日內未辦理領回手續,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登門查訪;如查證確有棄養行為,即開單告發,飼主即使搬家,所方也會請求民政系統協尋。 

【轉載自2006/05/04  聯合報  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2006-05-06  派特屋】.感謝寶兒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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