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屋登記對方名下,婚後貸款共繳,婚後所付貸款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快結婚了,最近就要簽約購屋了,因男友父母出了頭期款,所以房子會寫在男友名下,但婚後貸款是由我們兩人共同負擔。因為就要結婚了,怕傷和氣,不方便提出希望房子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所以想請問,如婚後保留貸款的匯款單據,如不幸離婚,當時房子還是登記在先生名下,而婚後所付貸款也能算成夫妻共同的財產,而要求依照付款比例分配該房的所有權,或依照付款比例要求賣房後的所得嗎?
有沒有人是學法律的可以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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