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想請教一ㄍ法律問題

我朋友身為一家公司ㄉ主管
在11月底~因為部門解散
所以都在11月底做離職動作
也在11月30日做交接動作
但是~
2ㄍ月後的今天
公司因為發現部門電腦不見
要求主管賠償
說~因為職務疏失
寄出存證信函
要他3天內聯絡賠償
想請問~我朋友降有責任ㄇ
因為他當初都有做交接動作
只是沒有做簽名動作
但是當初都跟另一主管做了確認
拜託了~~急急
  • 既然有做交接動作
    雖然沒有簽名
    但應該還是會有相關的文件資料留存吧
    例如:清冊之類的
    總要釐清責任歸屬吧

    請你朋友主動跟公司聯繫確認
    瞭解問題出在哪裡
    能不能協商解決
    公司寄存證信函應該只是你朋友通知有這樣的事情
    請你朋友與公司聯繫
    並將聯繫的資料留存
    表示已經有立即表達爭執(避免因為沒有動作而被認為有默認的意思)
    要寄存證信函回去給公司也可以
    至少有書面資料可以證明
    避免口說無憑

    再說
    電腦不見
    縱使是事實
    也要確認是發生在什麼時候
    責任歸屬如何認定
    公司主張是你朋友沒有移交
    他也要提出證明
    又不是說了就算


    能和平解決最好了


  • 回去和公司討論吧

    電腦又不是什麼貴重物品

    二手電腦更是沒值值的東西

    在找出當初和他點交的那個人,除非是那個人也說沒有點交到,否則事情應該是很好解決的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