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明明是他帶人打人而卻被判賠160萬∼誰來救求我∼

怎麼這樣∼∼司法真的很不公∼因為八八和鄰居說水管的事∼隔天他的兒子就帶來很多中年的男子∼
手持木棒呂棒∼來到家中要打我八八∼事情已經過了四年了∼而開庭是在事情過了二年才開庭∼更可惡的是警察竟然沒報上去∼是我八八事後去查才知道沒報上去∼因而托了二年才開庭∼他的兒子帶來的人打完時∼
還一附沒事樣在那邊喝酒具在那∼警查也是∼托了二三個小時才來
人也早走了∼看到包氏兄弟∼讓我想到∼為啥麼大家都一樣∼是人差別卻那麼的多∼∼我八是身体都有明顯的淤血∼比包氏兄弟∼嚴重好幾陪∼
卻是這樣∼
我真的是氣到哭∼為啥麼這樣的司法不公呢?
今天收到單子∼說我們屋告∼要賠160萬∼一百六十萬
......∼很多也∼∼
真的是....我好生氣∼∼
我八八說法官在開庭時也多沒有問他事∼
我八就站在那邊靜靜的∼
是不是有收錢啊∼∼
要不然法官也一面倒太嚴重了∼
為啥麼司法不公呢?
而且也判這麼的重
160萬∼∼
我又生氣又難過∼∼生氣司法不公∼∼難過的是我八這麼老了∼∼我卻啥麼也不能為他做∼∼我還那麼小∼啥麼多不懂∼∼
誰能救救我∼∼
  • 好過份唷!!之前我門家的鄰居也因為幫我姐姐跟別人吵架~~他立刻叫人來打鄰居~~警察也是過很久才來~~我覺得可以利用媒體耶...去叫蘋果的記者去查證~~這樣算是警察吃案嗎??太過分ㄌ啦!!
  • 另外問一下~~當時沒有去驗傷嗎??
  • 有啊∼有去驗傷∼
    可是事情已經過了四五年有了∼今天收到判決卻要罰一百六十萬∼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都很怕和我八說到這件事∼他已經很老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要講仔細一點,
    現在是一審宣判還是怎樣,
    你們有沒有請律師,
    當時有沒有證據之類的,
    八八是誰?是爸爸嗎?
    這樣才會有人幫你的忙啦~
  • 其實真的要請律師
    雖然要支付一筆費用
    不過在一些法律細節及開庭的時候
    會蠻有幫助的

  • 請開版者直接把法院案號寫出來
    看看判決內容到底是怎樣?
    一味認定司法不公是無意義且毫無幫助的
    照你所說,似乎是誣告案件的民事求償
    但需要案號才知道確實的事件內容
    法官寫的判決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
  • 現在是偵字誣告案件..已結束了∼法院寄來公文說請求賠償事∼我們是被告要付原告一百六十萬∼
    事情是這樣的∼他住我們樓上四樓我們住一樓∼因為他媽媽有幫人洗衣∼在頂樓上加蓋一小間鐵皮屋來做為洗衣之用∼常常會有水流聲流下∼太吵了∼於是我八八和他媽媽說∼他媽媽就叫他兒子來∼當天他還有打電話給他弟弟說叫一些人來媽媽給人家嗆∼隔天他哥和他弟及五六個中年男子∼手持著木棒還有呂棒∼先是在外面叫哨∼
    我八八看情形不對∼趕快打給他媽媽叫他媽媽下來∼
    並錄音∼
    事後拿給法官咡∼卻被說成有人來打你卻有時間打給他媽媽∼不採信∼
    然後他哥哥和弟弟就沖進屋裡把我八八要托出去馬路打∼
    八八死命用腳頂著鐵門鐵柱子還用凹進去∼事後警察有來照相∼可是因為警察吃案∼照片不易而飛∼我們也有自已拍照∼卻被法官認為是我們自已用的∼
    我從下午四點一直抱警打到六點警察還沒來∼等到警察來的時候∼已經人去樓空∼打完人他們還可以很銷張的具在樓上喝酒∼警察卻不把他們抓走∼
    我哥那時也在家∼卻被一個中年男子很高用手嘞住伯子∼
    另一隻手持鋁棒∼不給行動∼把我哥的衣服都抓爛了∼
    卻找不到這個人∼我八說他因該有前科所以不感出來∼
    所以又被法官認為我們自導自眼∼
    我八和被他們托到馬路上被打都不還手∼一直忍∼
    而我八卻被打到淤血∼也去醫院驗傷了∼
    事後有到警察填筆路∼卻被警察吃案∼托了二年才開庭∼
    雖然鄰居有看到∼但誰也不願來做證∼不想麻煩∼搬的搬∼因為他們這樣太過份所以就告他們∼結果我們反正被判誣告一百六十萬元∼罰得很重∼
    我們沒有請律師∼因為沒有錢∼而且我八八懂得一點法律∼所以自已打官司∼
    八八=爸爸
    在打的過程中
    唯一就我和我哥哥是證人
    因為是親人..法官說不足以採信
    而他哥哥和弟弟帶來的是友人所以採信∼
    他哥哥還說是他和我八八發生口角友人只是剛好來找他∼
    所以在現場∼
    真的亂說話∼∼明明就一起來還一起走的∼
    真的是氣死了∼‘
  • 不知道投訴蘋果有沒有用?
  • 有二個也
    我不知道是哪個
    茲為就94年偵字第17597號誣告案件
    案號是95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嗚∼‘請大家幫幫我∼∼因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可以請議員還是立委幫忙一下
    只要是你們那選區的通常會幫忙處理~司法是靠證據的
    有時要要去多了解法律~不然被賣了都不知道~~
    一般來說不太可能賠那麼高~那個太不合理了~
    多利用關係去打聽那個司法官的名聲如何~有的很多法官都很黑心和人勾結~像這種的賠錢很有可能就有對分~~
    總之希望你們一切順利吧~~

    ps:以後記得一定要留下證據還是有警查的筆錄
  • 補充一點~要賠錢都要有比列原則~這個太誇張了~你要極力去爭取
    鬧的越大越好~讓多一點人注意~~
    還有別省那個律師費!如果要省~可以請鄉市公所都有法律顧問可以詢問和幫忙的地方~~
  • 請問法官是以何種理由/證據,須判賠160萬

  • ㄟ
    請問是哪個法院的判決
  • sorry看到了  原來是屋告(誣告)

    =  =
  • http://1878668.socialnet.org.hk/menu8_1.htm

    上面是可以咨詢的~
    也可以打電話去各大學法律系也有免費的咨詢
    祝順利
  • 說跟我們打官司
    他媽媽不堪別人閒言閒語還有他媽媽是志公∼還說他哥哥是有志青年∼附擔家計∼因為此事而身受壓力
    而判賠66萬他媽媽
    他哥哥則是三十萬
    還有他友人也是三十萬
    加起來有126萬..
    啊∼我算到160萬了∼‘不好意思∼
    可是126萬也很多∼我該怎麼辦∼我又還在讀書∼
    法官是一個很年輕 女法官
    好像不好在這說吧∼∼
  • agnes.b:

    妳確定妳收到的是「判決書」??
    妳說的案號還是「偵」字唷,
    還有妳的附帶民事訴訟案號是95年的3號耶,
    我不相信現在有哪有法院結案這麼快的。
    這樣應該不是判決,應該是起訴書吧....
    那個166萬,應該只是原告主張的,
    至於妳爸爸說的法官,應該是檢察官吧....

    雖然妳年紀小,但是妳要搞清楚狀況,
    這樣才有可能幫妳。

    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還有補救的機會。
  • 回應版主:
    第一:你給的案號是檢察官的起訴書案號,表示案件只是剛被提起公訴,現在正在法院審理中而已,尚未結案,自然沒有「判賠160萬」的事情。
    第二:你說收到法院寄來的文書,那應該是被誣告的人(民事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民事起訴狀繕本寄給你父親,告訴你父親現在友人因他涉犯的誣告罪對他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的金額是160萬元(或是你改說的126萬元),並不表示法院已經准許民事原告的請求而判決你父親應該要賠償160萬元。如果你說的沒錯,民事的部分應該根本還沒開始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常會等到刑事訴訟判決後,才處理,這樣才好認定有沒有權利請求賠償)。
  • 第三:我去查了這個案子的起訴書(這是公開的資料,可以由該地區地檢署的網頁上查得),整個事件的過程起訴書有比較明確的記載(不敢說正確),有興趣的網友可以看一下,為啥檢察官會將版主的父親(也就是A)提起公訴。

    我想說的是,「司法不公」這句話很容易說,也很容易讓人相信,但在各位心中下這個判斷的同時,是不是也需要稍微弄清楚事情是不是真的是這樣?還是有不同的面向?事情的真相有時候確實很難判斷,結論也就不適宜下得太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4年度偵字第17597號
     被   告 A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與B分別係桃園縣中壢市***住戶,雙方間因遮雨棚滴水問題屢生齟語。民國91年7月1日17時30分許,B之子C(另由法院審理)在前址1樓門口喚A出來商討滴水問題,未料待A出來後,雙方即發生肢體衝突而互毆。詎A竟意圖使B、C、D及E受刑事處分,明知當天係B1人在住處外與其互毆,竟先後於當日23時30分及92年3月31  日15時58分,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及本署,指訴B非法侵入其住處將其毆傷,並與C、E共同將其拉出住處,共同圍毆,D下樓後,又以徒手控制其行動,讓B持續對其為傷害行為。
     二、案經C`D`E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於本署92年偵字第4068、第10833號偵查中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審理中,不斷指稱B非法侵入其住處將其毆傷,並與C、E共同將其拉出住處,共同圍毆,D下樓後,又以徒手控制其行動,讓B持續對其為傷害行為等情。然查,經調閱前開相關案卷,證人甲證稱:「7月  1日17時35分,去找B,看見B與A兩人互毆,當時我看到B被A壓在地互毆,D那時也跑出來喊說不要打我兒子,並拉A,‥,直到C及美容院老闆他們之間勸阻才停止。沒看到有人加入,但我聽A在喊說我們整群打他,我覺得莫名奇妙就問他我那有打你,A就說我沒打,是別人整群打他,待B他們離去,A就在現場與我談話。」;證人乙證稱:「聽到吵鬧聲出門查看,我看到A與B發生爭執,當時A壓在B身上出手打他,之後D下樓要救B而出手要將A拉起而被A出手打中,待他們爭吵到美容院前,被C及我勸阻後,我就進去美容院。我只看到A與B起衝突,C及一個朋友也在場,但沒上前參與。」;證人丙證稱:「我聽見吵鬧聲,出去查看,B及A吵架,B對A說你不是說我沒種,要跟我單挑嗎,‥當時A的兒女、C及朋友也有在場,但他們都沒參與。」等語,又B亦供陳當天是伊先下車去,C  及E去停車
    ,事後才到現場一節,足認B與A發生互毆時,C、E僅在旁觀看,並未上前參與毆打告訴人情事。
  • 次查,被告雖指述D徒手將其拉住使B打伊云云,然證人甲、乙、丙均證稱:「D下樓後見B被A壓倒在地,而站在中間阻止A打人。」;證人丁、戊即被告A子女亦證稱:「D沒有打我爸,只有拉他」等語,足認D亦無出手傷害被告,被告身為爭執當事人豈有不明之理?第查,被告於偵查中又稱:7月1日下午,B就帶一些人來,‥我打電話叫D下來處理,B衝入我家打我頭,並拉我手要拉我出去,我用腳撐著鐵捲門柱子,他就拉不出來,C來了拉著B,就把我拉出去門口,家中鐵柱被拉彎,係因為防止被B等人強拉出門時,因以腳勾住鐵柱時所造成,然衡情被告如遭B入內強行拉走,則其何以還有時間打電話給D要求下來處理事情,且證人戊於偵訊中證稱:「應該只有進到他家騎樓那邊而巳」;證人乙亦指稱:「先生看見B未進入A家中,也沒有拉A出來毆打,事後我有聽到敲打聲,我出外看到A持東西敲打他家鐵門,並有照像,」等語,證人戊、乙既未與A與B等人間有何嫌隙,當無需任意偏坦其中一方,而自陷刑罰,又證人乙又看到A拿著東西敲打鐵柱、拍照,益徵A企圖使B受刑事處罰之意圖甚明。末查,據A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其所受傷害均為擦傷,而現場之證人均僅見A與B互毆,如確有A所指稱遭C、E及D  共同傷害之情,當不致僅受此般傷害,被告誣陷之情至明,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A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罪,其所犯2罪間具有手段與目的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處斷。請審酌被告身為具法律常識之代書,不思以專長協助鄰里與人為善,尚惡意與人挑釁,刻意興訟,其惡性重大,請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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