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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公司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公司最近好像要節省人力~<把原本兩間公司的部份部門人力合二為一>

拼命刁難員工.對工作內容挑三撿四
(例如~檢視.打字內容錯三次以上就請你走路)

到底就是要趕人走~
只是找個藉口罷了~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有什麼辦法可以自救ㄋ?
可以申請遣散費?

請各位幫幫忙吧!!!
  • 公司這樣並沒有違法
    只是內部層主管故意刁難
    自救的方法就是"忍"
    如果你無法忍的話就是自動請辭
    不過這樣是沒有遣散費的喔!
    如果有問題我想還是打電話去問勞工局比較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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