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勞動節適逢例假日原則上應再行補假一日 關於5月1日勞動節為國定紀念日,原則上應補假一日。不過,有很多民間事業單位認為只要是政府機關沒有再補假一日即認為無庸補假,以致於勞工休假權益受到影響。不過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只要勞工正常法定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的話,勞基法總共有19個國定紀念日原則上都是需要休假的(例如:94年度的5月1日勞動節、農曆8月15日中秋節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均適逢星期日),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行政釋示,是需要再行補假1日,否則勞工的國定紀念日實質上則少了1日,對於勞工休假權益有重大影響。 另外事業單位為了要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特性,經過工會或者勞資會議的同意採用變形工時的作法,例如:將每2週4小時的工時調移至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時為8小時24分時,則國定紀念日則仍未減少,因此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日),則應補假一日。 至於是事業單位的工時為每二週80小時的話,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的『新工時制度』說明,勞資雙方可以於年度一開始時排定全年度的行事曆,約定將19個國定紀念日其中的10個改採只紀念不放假以彌補與法定工時的差距,惟至於是那10個國定紀念日採只紀念不放假則由勞資協商決定。其他經選定之國定紀念日若是遇到了星期日(例假日)是必須要再行補假一日。 不過臺北縣政府仍建議轄下的事業單位,5月1日勞動節對於勞工而言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節日,若採行每2週80小時的事業單位對於可以只紀念不放假的10個紀念日之中不宜選擇勞動節,以免此一節日對於未獲補假的勞工而言則喪失了其紀念意義。民眾若有關於勞基法令任何疑義,可來電洽詢勞工局服務台【(02)29603456轉6528到6531】,勞工局關心您的權益! 』 更新日期:09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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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這篇文章讓我們公司多放了三天補休..yayaya
(5/2、9/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