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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經營 / 辛X  睎先生等    你們錯了

轉述:很久很久以來  我們總是很討厭第三者因此我們給了很多第三者不雅的名子    但是第三者的存在有時候確是必要的   
單這句話    就足夠定調了    (許多網友也只看這一句)        fg0800956956  (XX  公主吧)  出面相挺    難逃幫錯之責   

fg    可以談八掛    但最好別發布邪論    個人想法    關起門談  (關起門要搞什麼    沒人過問    那怕昨天私下網談講到我    我也不响) 
一旦貼出    就是公開    就得接受公評   

我昨天發言也許讓人一晚沒睡好    但因第三者的介入      多少人幾十幾百晚沒睡好    多少人妻離子散      多少人家破人亡   
婚姻制度雖非完善    至今仍是正面大於負面       

今天      第三者若能美化      明天      強姦犯為何不能美化    (一位善解人意的強姦犯      一位好的強姦犯      一個高尚的強姦犯    ......      )
後天    強盜同樣理直氣壯    .....      那還了得  !!!!        所以我  說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        不得不發言   

台彎已經夠亂了      社會已經夠沉淪了        你門六年級生是  二十  年後  國家真正主人翁        若是價值觀混淆      基本原則出錯   
那將來怎麼辦  ??        國破家亡  !!??

你們反省反省    我也打住不說了   
  • 到底發生什麼事啊=  =?

    我搞不清楚...

    不過第三者真的不好就是了
  • 發生什麼事?

    完全搞不懂。
  • 我也不懂耶
  • 不懂+1
  • 不懂+1.........
  • 不懂的再加1
    到底發生了甚麼事阿??
  • 其實本來不是很想回這篇文章的  不過我覺得你可以針對我個人沒有關係  不過請不要拖累到我的朋友  以及我所愛的社團以及團員

    在您的上一篇文章當中  我看到了之後  我想你是一個董得法理的人  也應該會是一個尊重別人的人  因此我特別去看了幾篇您曾經發表過的話題  如果您覺得  您的內人上網交網友讓你認為對方是第三者的話摟  那麼以下我給您一點小小的建議摟

    您說您董法理  也很有道德觀念  更愛您的內人  從您的文章中  都可以從你所寫的文字散發處您對內人的愛意  我想有看過的人都會感受的到吧

    基本上我這個人跟您是差不多的  也是  法  理  情  看的很清楚的人  法(法律)  理(道理)  情(人情)

    因為FG單篇文章回覆不能超過一千伍百個字  所以我慢慢的分開回應給您做個參考

  • 我們先從法律部分來看吧  轉貼幾份文章給您作參考

    妨礙家庭,一般來說,最常被引用的,就是通姦罪。

    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包括:
    重婚罪、通姦罪、和誘罪、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等不同罪名。
    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規定都不一樣,
    有的罪甚至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刑法此罪章的所有條文給你做參考: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2﹞哪些證據才可以告她?
    我想你在此問的大概是最常引用的通姦罪。
    妨害家庭的證據法則是以性器官接合的證據為主要證據而且是告訴乃論,所以要有證據才能提出告訴。
  • 想告第三者證據必須充足,妨礙家庭只要查到他們同居證據
    或者是找到通姦證據,其實抓姦並不難,
    通姦證據也不一定要抓姦在床,有許多佐證方式,
    通常一定告得成。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
    有人死了才會成立?
    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
    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
    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
    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
    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
    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
    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
    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
    (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
    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 刑法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相關.特別規定--*§298  *兒童福利法§26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240第二百四十條或§241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減刑之特例) 
    犯§240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238第二百三十八條、§239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240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39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以上是法律的部分  如果您覺得  您內人和那網友有以上的狀況發生的話  直接告他阿  您不是董法理的ㄇ

    好了法的部分結束了  你要是看不懂或是需要其他相關的資料  請到台灣法務部的網頁去做一下諮詢吧

    基本上在法律部分的話  律師大部分不會接下這種案件的大部分會因為賠償過低而不打官司  大部分會直接建議您去婚姻協調會做諮詢  因為這一打大概要很久的時間  加上罪證不足最後導致不了了之的狀況也很多 

    您的上一篇文章中提到您手上握有您內人跟網友的對話內容  我想知道您是用何種方式取得的  既然是您內人的網路帳號您這樣子登用進去  基本上您已經達成了盜竊  偷取  個人電子財產  罪名  加上您暗示說要公布對話內容  基本上您要是公布了出來的話  基本上您將會違反了妨害他人通信自由  以及毀謗  等等的罪名  加上你如果用的是違法的方式取的罪證的話  辯方律師將會提出  該證物的合法來源  如果是違法的方式取得的話  法官將不會受理此證物  加上您自己本身將有可能觸犯法律

  • 好了  法律部分說完了  那麼我們接下來進入道理的部分吧

    個人還是認為您實在沒有必要這麼樣子的直接反應好像有點過度了吧  在說我在我們自己社團裡面所發表的言論您又不是我們社團的人  請問您又何必對我說發表的言論作出這麼大的反應呢  在說fg0800956956    (XX    公主吧)    出面相挺        難逃幫錯之責  這句話我就不懂了  對方只是希望您在發表言論的時候標題不需要指名道姓並不是在幫我說話  他指的是您這種指名道姓的行為吧 

    我個人很好奇的想知道您個人對婚姻的看法  您覺得結婚之後連對方自己本身的自由跟基本的人權都沒有了ㄇ  我實在是搞不懂  就算是您跟您內人結婚了  我想他應該也有他交朋友的權利吧  就像您所說的  成人的感情世界你們自己會處理的  那麼您是否尊重過他的想法呢  難道他想要交一些屬於自己的朋友錯了ㄇ  還是您認為結婚之後您的內人的所有一切都是您個人的產物了呢 

    看過您的幾篇文章知道您的確很愛您的內人  可以爲他買很多東西  付出許多  這樣子的您是直得讓人學習的  不過您真的那麼愛您的內人的話  您是不是也可以尊重他想要交朋友的權利呢  還是說您真的愛他愛到要連他的精神都要佔有呢  或許這就是您所謂的成年人的珍愛吧 

    我不懂  我是六年級生  我也沒有節過婚
  • 道理的部分  我不知道您是否可以接受呢

    那接下來我門來談論人情的部分吧

    不可否認的我就是您上一篇文章裡面的那位您內人的網友

    但是他從來沒有跟我說過他結婚了  不過再您的幾次恐嚇信件之後  以及恐嚇電話之後    我也在電話中跟您說的很清楚了不是ㄇ  當時你的拜託  我不也答應過您了ㄇ  我說我會跟您內人把話說的很清楚  頂多我跟他只能是網友不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在說在FG跟我熟一點了人都知道  我人現在在澳洲唸書  您內人是在台灣不是ㄇ  我真的不知道您的想法怎麼會這樣子 

    我答應過你的  我就會做得到  不過希望您可以的話不要在打電話給我了  三更半夜的  我只想要好好的睡覺 

    也請您不要用這樣子的方式來發表文章  這種標題的方式實在讓人感到痛心   

    最後我還是必須要給您一個善意的強調  我重複  善意的強調  請您以後  不要在這樣子不尊重其他的人了  還有我確信其他的人給您的一些回應  是希望您懂得在FG上發言不要指名道信的方式  並不是認同我所發表的第三者的文章 

    請您的言論自重  因為電子網路上的一切發言跟所有權都是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  還是要注意一下電字商務法  以及個人言論自由  以及  個人通信自由及相關權利

    不懂的話自己去番六法全書吧  我也不是律師我也不懂  希望有懂的人可以指導一下
  • 恩  先這樣子吧  安新先生  我還真想請您安心呢 

    別想太多了  我根本不想去介入您的婚姻 

    希望您跟您內人的關係可以繼續維持下去 

    發自內心的祝福你 

    下次請您也不要在針對我的文章  做曲解或是對號入座

    因為您又不是原文裡面的那種人  您又何必跟我這個晚輩計較呢 

    要是晚輩在這邊的言論有得罪到您的話  那還真是不好意思呢  請前輩多多包涵吧


    謝謝摟
  • 原來兩位都是當事人...難怪了...

    關於通姦罪部分,實務上認定證據是很嚴格的.若是沒誤解辛先生的貼文,辛先生應該是認為通姦之證據認定不嚴格吧?但不然耶...貼文所說的只是一些刑事程序法理而已.舉一案例,在motel採得所謂通姦後之沾有男方精液及女性分泌物之衛生紙,該衛生紙仍須視`法官心證足否`,因為被告可能主張該衛生紙之來源如同馮滬祥性侵菲女之狡詞一樣,是原告所事後捏造的.(細節不詳述)

    就道理來說,我覺得既然所謂的第三者所造成的影響只限於精神上的,那我想自己配偶要負的責任比較大吧.真正要歸責的應該是妻子才是.不過,所謂的第三者在得知事情原委後,亦應自覺的與該有配偶之網友保持更長的距離才是.當然,每個人有自己的交友觀,但至少應以不影響他人婚姻生活為前提才是.相信很少有人會主張無限制的,絕對的交友自由吧!?(有的話,那草應該很高了...)

    純從人情來看,要是我是安先生,我想我也會很氣的.自己妻子的態度,竟然會因為網友而改變到如此冷漠的地步,著實令人難以接受的.若是我,我也會想要所謂的第三者說清楚講明白.若是所謂第三者在知悉原委後,有破壞婚姻感情之言行者,我想,我的做法會更激烈吧...但若純是妻子自己的人生觀念改變,那能怪誰呢?只能尊重,放手給她自由,讓她自做自受吧...

    我是六年級中段的,如果與網友的關係,在事後得知是已婚的,且已造成對方家庭失和的狀況,我會立即跟網友斷的很徹底的.因為,在不對的時間遇到的人,所產生的感情糾紛,通常留條小命才是王道!  刑法第22章雖然有保護已死的人,但俗辣一點,留條小命活著,人生才有無限的可能啊~
  • 看!
    看到可能的前因後果,
    一切可能只是安先生的錯.
    這樣應歸責於己的情況,
    網友應等同於社工人員才是.

    所以 
    女方應是受暴者
    男方應是施暴者
    網友應就是所謂的`善意`第三者

    結論可能是
    女方的行為是安先生暴力行為所自招的,與辛先生無關.
    辛先生好心被雷親.
    安先生理歪氣很壯!
    在這樣自知理虧的情形下,還有臉上網說自己是受害者,安先生你的考量是什麼呢?是覺得一個人肉沙包被解救了所以很不爽,要上來幹譙一下?
    現在自己的暴行被揭露了,你的感覺是什麼呢?會覺得自己錯了嗎?會覺得"幹你娘,我家的事,你管那麼多幹嘛"?
    安先生,你到底在想什麼呢?可以告訴大家嗎?
  • 吼!!

    我真的很不欣賞在這邊看到有人這樣明白的指名道姓說些不是!
    我不明白樓主的婚姻發生啥麼事情,但我有去看過你在FG的發言,而我也不便評論什麼.
    只是我認識他,我也相信他不是你所想的那麼可惡的人,他也更不可能會去破壞誰的家庭,而且他是在他的社團發言給他的朋友看,意思很明顯了,他也不用去證明什麼!
    而且FG會成立社團,本來就是要讓同好的人在一起聊天說心事的!而且他言論根本沒牽涉到任何人,光只是看法而已~

    說到底,我也是挺他的,你如果連我也要批,去批好了,無所謂!

  • 版主先生
    我覺得真正的關鍵在妳的太太身上喔
    你要不要冷靜的想一想
    冷靜一點你就會知道該怎麼做了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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