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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難做!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好人難做!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黃錦嵐╱台北報導  2005-08-25  02:30         
 
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五年前,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因天雨路滑,摔跤多處骨折致死,顏家訴請學校、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原判顏家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


 
高院的判決相當特殊。法官認定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兩組,一是景文高中與陳姓學生,另一是陳姓學生與他的母親。顏旭男的父母可以向上述兩組之一,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顏父可以求償一百九十二萬三千餘元,顏母可以求償一百四十一萬四千餘元,合計共三百卅三萬餘元。

景文疏忽侵權  摔跤害命有過

高院改判陳姓學生或景文高中應負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法官認定,景文高中因為疏於設置保護殘障設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顏姓學生,應負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本案發生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顏旭男就讀景文高中二年級,當天上體育課因天雨,上課地點改在地下室,陳姓同學熱心的抱送顏旭男到地下室。豈料,樓梯濕滑,兩人都摔倒跌落,顏旭男因顱內出血,兼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教師無罪定讞  學生保護管束

案發後,顏家控告白姓體育課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據以起訴白姓教師,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至於陳姓學生,經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

顏家另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要求景文高中、陳姓學生及其監護人(母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合計七百多萬元。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顏生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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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不知要說什麼!!

只能說:真的是好人難作吧!!那我是不是也要叫我小孩.在學校裡不能太熱心??

要這樣說來的話..我覺得學校及老師責任更大吧!!尤其是老師.明知有殘障同學.是不是應該事先就作好預防呢??例如上課位置不要讓殘障同學不方便進出或什麼的...結果卻是同學的熱心竟付出慘痛的代價......
  • 面對這樣的悲劇
    我想我們能做的應該不是只有批評.憤怒.跟收起助人之心吧?
    看到很多人都說以後不再幫助殘障人士
    我覺得好難過
    如果這是一個教訓
    除了痛批其中充斥的弊病
    我們還能從中獲得些什麼吧?
    至少我覺得從這件事中
    了解了玻璃娃娃的脆弱
    以後幫助殘障人士的時候我會問清楚再行動
    而不是從此視而不見.吝於伸出援手
    有人吃飯噎死.所以我們不要吃飯?
    有人出車禍被撞死.所以我們不要在馬路上行走?
    不管誰對誰錯
    這個社會最不需要的就是冷漠
    希望大家在憤怒之餘
    不要丟棄你的愛心
    不要讓這個事件的傷害無限擴大..........
  • 陳同學太笨了~~没有記取八掌溪的教訓~~
    那麼多"專業人士"  "量力而為"的站在旁邊看他們被水沖走,因為他們都量力而為,所以好像也没人被判賠錢~~

    平常都幫助玻璃娃娃的他,好像也没得到過顏家的一聲謝謝~~這就是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唉~~什麼世界啊~~


    陳同學加油~~以後要量力而為喔~~~還是替你加油~~
  • 這是什麼爛判決啊??

    也就是說以後我們看到殘障者都要閃遠一點就對了∼∼
    看到他們有困難也不要去幫他們∼∼
    不要理他們∼

    萬一她摔個小傷幫的人還要被判刑嗎??
  • 有沒有人認識新聞媒體啊??
    之前不是都有媒體用我們這邊的文章上電視嗎??

    希望他們也能來讓我們這篇文章上電視∼∼
    讓陳同學知道很多人為他聲援加油!!
  • 如果有人有耐心的話,可以去看一下二審的判決書↓
    http://db.lawbank.com.tw/FJUD/FJUDQRY03.asp?v_court=TPH+%BBO%C6W%B0%AA%B5%A5%AAk%B0%7C&v_sys=M&jud_year=&sel_judword=%B1%60%A5%CE%A6r%A7O&jud_case=&jud_no=&jt=&dy1=&dm1=&dd1=&dy2=&dm2=&dd2=&kw=%C3C%A4Z%AD%B3&keyword=%C3C%A4Z%AD%B3&sdate=&edate=&jud_title=&Button=%A1@%ACd%A1@%B8%DF%A1@&seq=1

    很長的一串網址啊...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現在好像已經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看看以下的案例吧!

    救人一命罰5萬  醫界不平

    邱俊吉╱台北報導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北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999」,知道呼吸照護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ICU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

    中心診所表示,這名助理研究員為緬甸籍,無台灣醫師執照,唯事發時相當緊急,且她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用此術救人卻被告,該院只能說,醫病關係有待改善,其他難以置評。而該助理研究員也已離職。

    但許多急診醫師,以及全力推動高級心臟救命術的急救加護醫學會,卻對該判例難以接受。急救加護醫學會理事長唐高駿表示,高級心臟救命術不同於一般的心肺復甦術,該課程的通過率不高,且是具有醫護背景者才能參加,而該助理研究員既已取得此高門檻證書,則當然有救人的能力和權利,不然推這些課程有何意義?

    唐高駿指出,不能說非醫師在醫院內救命,即違反了醫師法,那以後若有人在醫院裡忽然倒地,誰還敢見義勇為?而以中心診所這件案例來看,值班醫師若當時確實在搶救另一名病人,則要求其放下工作,改救這名林姓患者,以「避免其他同仁違反醫師法」,其實也不合理。

    一名急診醫師也表示,受訓就是要救人,若受過專業訓練者還不能救人,非要醫師才能救,看以後路倒有誰要幫忙?該判例真是打擊所有熱血人的士氣;另一名急診醫師則說,救人應該是要被鼓勵的,如今遭判罰,只能喟嘆司法沒有跟上人性腳步。

    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楣透了。

    ----------

    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用此術救人卻被告

    現在政府也正積極推行全民CPR

    那他現在的判法,不就是說,就算你有這一張證照,也不要去救人,因為你不是醫護人員會違反醫謢法規...
  • hvc
    hvc
    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用此術救人卻被告
    =============
    昨天看大話新聞 
    此員是被病人家屬以為是住院醫師  事實上並未具醫師資格
    醫院人手不足  而且病人是因醫院的疏忽才出事的
    且病人事後雖活命但"已成植物人"

    中心診所顯然沒有說出全部實情
  • 昨天看大話新聞   
    此員是被病人家屬以為是住院醫師    事實上並未具醫師資格
    醫院人手不足    而且病人是因醫院的疏忽才出事的
    且病人事後雖活命但"已成植物人"

    中心診所顯然沒有說出全部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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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是不是要告醫院而不是告施救者
    那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人要在什麼時候救人才叫適當時機?
    如果今天是住院醫師來施救    還是變成植物人
    那家屬告不告?
    曾經看過一篇報導
    如果有人已經半死亡腦死的狀態的話
    再實施急救就算救回來了
    也極有可能變成植物人
    那醫師到底要不要急救呢?
    不是醫師卻能急救的人到底要不要出手相助呢?
    還是大家秉持著“是不關己,己不關心”的心態就相安無事了....
    這些案例告訴我們
    好人當不得
  • 最近在播報這個新聞我都快看不下去了~~
    一個年輕人的前途就這樣被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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