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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經營 / 老公外遇卻苦無對策
知道我老公有外遇已經一年多了,期間如果我知道他又與那已離婚又自己住的第三者出去溫存時我們就吵,徵信社我也找了,但那女人比我還厲害、還強勢,她完全能掌握我老公,可是我卻拿他們沒辦法.我是想離婚但為了小孩我一直在做一個沒有用的人,我一直想報復,難道真的沒有天理,那女人不用付出代價?他們在公司已經是公開的一對狗男女,員工為拍馬屁還齊聲叫好.我老公現在的心態是只要我不鬧,白天他與她溫存,晚上他說他有在回來就好,為了面子問題,我心理一直很煎熬,如果要把事情鬧大,就一定得走上離婚這條路,如果再放縱他們這對狗男女我又不甘心,但我又無可奈何。為什麼現在反而是合法的人在顧忌,社會真的反了嗎?我該如何報復呢?難道第三者她們都是無所顧忌,永遠沒有會怕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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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你如果有證據可以告那個女人妨礙家庭,
甚至申請離婚.
這樣你可以合法取得贍養費及丈夫一半的財產.
這些你可能要諮詢律師...
在感情上,妳可能要問問自己是否能挽回這段感情.
如果他的心意已決,你現在的情況也只是跟他在耗著罷了.
是否真的要為了孩子繼續跟他這樣耗下去,
還是因為你真的仍然很愛他,願意接受這樣的情況繼續下去.
還是決定放手,再去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妳自己必須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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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苦無對策..
這樣的人就是直接訴諸離婚了ㄚ
還敢跟第三者公開出雙入對= =
對於妳的忍氣吞聲
我很佩服
看有沒有辦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我覺得這比較重要
放手~~不需報復
我想找到妳跟孩子真正的幸福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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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不動聲色..搜集好可以指控他們的證據..找律師好好商量要怎麼才能拿到贍養費之類的..也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啊...我想你把你老公的財產分光...若沒錢..那個女的怎麼還會想跟她在一起勒!!多半也是你老公有錢...
自己不能優柔寡斷..不要想說吞忍..可以保有婚姻..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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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無辜小孩的媽~
你的情形和我很像..
不過我要和我先生離婚他不肯
說一堆藉口來搪塞,
要和不要真的只有一念之間.
要這個婚姻就是要想辦法把先生的心拉回來
不要這個婚姻就替自己與小孩未來好好打算
報復他們真的快樂嗎?
過自己新的生活讓外遇的人後悔
做壞事的人一定會有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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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就告那個女人妨礙家庭啊
不要再拖ㄌ
道時對方小孩都生出來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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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單親家庭的小孩很多..
頂多是你以後辛苦一點教她..小孩不是理由
不要再讓自己受苦啦
如果你沒有經濟來源
現在趕快開始鋪路吧..
那重濫男人對你小孩是不會有幫助的
這種老爸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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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喔
上次有聽過律師有說過
要控告外遇的老公或是第三者
都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內(好像半年還一年阿...我忘了)趕快告
否則如果超過期限再來告
法律上一定敗訴
因為你就等於是默許他們的行為了耶
為了自己的權益 你一定要注意這些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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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真的很軟弱,都一年多了,不是嗎?
算默認他們在一起,且超過追究期了
就算告他們通姦也沒勝算
你不是苦無對策
是不敢下決定
不然你婆婆都默許了
你只會對朋友訴苦對方很過份
卻從來沒實際行動
只會一直講對方很過份
難得你要到被人家拋棄了(現在也算另類拋棄)
才要後悔自己都不反擊嗎??
下決心吧,不要再讓你老公、第三者、婆家看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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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軟弱.........
也請不要拿孩子當藉口,
我想你要的不是去第三者那邊甩巴掌,
而是找個律師悄悄的商量對策,
然後拿老公的贍養費,好好的扶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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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樓上的網友所說的
不要拿孩子當藉口!!
你和你先生這樣的夫妻關係,對小孩也不會是好事.
你知道先生外遇也超過半年了,想告也告不了..
最主要的是你對這段婚姻無法死心,仍存一絲希望,
建議你,找回你自己..你和你的孩子才會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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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脫身吧
你要知道
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他們能囂張到何時就讓時間是證明吧
妳趕快脫離她們比較要緊
讓老天爺去懲罰他們
他們不值得你這樣費心思
加油~~堅強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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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您ㄉ解決方法是什ㄇ
因為我不請楚細節
也不好妄加推論
只能說
不管怎ㄇ做
都要保護自己
然後
過ㄉ很好
相信我
活ㄉ很好
不管是不是宗教ㄉ報應
他們是不會好過ㄉ
因為如您所敘述ㄉ情形看來
他們不希望你好過(不會希望祝福您什ㄇ)
你就要咬牙讓自己真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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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很納悶我同事也是這樣, 但是不離婚的原因都說是為了小孩, 我覺得真的為了小孩就應該趕快離開那個男的, 爭取該的的權利, 要要的教養小孩長大, 一直拿"為了小孩"當藉口, 我真想不透一個感情不專, 或是會施暴的父親到底對小還有好麼好處? 說穿了除了只是要維持一個所謂"完整"家庭的假象, 更多應該是原配自尊的受辱及不甘心放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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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苦無對策阿
要嘛你就繼續忍耐
要嘛就斷的一乾二淨
就兩個選擇
如果你有證據就應該告他妨礙家庭(那個女生)
不要為了小孩子忍耐
你自己想想
你門兩個都不相愛
小孩子跟你們在同一個家庭裡面會幸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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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妳把自己困住了
妳須要的是改頭換面
讓自己生活有個目標
老公有外遇己是事實
要走要留全看你自己
我看樓上水水給的建議都很好
我想跟你說小孩的問題
是,離婚,小孩沒有健全的家庭真的很可憐
但,小孩每天籠罩在你們夫妻強大的陰影之下
小孩更可憐,小孩都是很敏感的
不知版主的小孩幾歲了呢?
我常看我弟他們二夫妻吵架
他們只要一吵架,小孩就是哭,然後沒有安全感
到了半夜,尤其是大的,就會開始發開高燒
燒個三四天,怎麼看醫生都不會好
等我弟媳帶回娘家小孩又好了
(他們只要吵架,吵完我弟媳一定回娘家)
每次看他們這樣,我都很想問我弟他們
他們是真的愛小孩嗎?
如果真的愛小孩,就請給他們個快樂,無憂的生活環境吧
母親的情緒是會牽引著小孩
如果母親老是處於情緒不穩或是不開心的狀態下
小孩怎會快樂呢?
祝福你也希望你千萬要堅強點,為母則強
該怎麼做,想必你心中一定有數,不要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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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丈夫太過份了吧~
一直也沒有悔改的意思~還光明正大在一起
他做這麼絕~根本沒留情面給你啊
你在他同事或朋友面前怎麼做人,人家又是怎麼看待你?
如果是我~可能就會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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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不想離婚
你就讓他們在一起
第三者通常好日子不會太久
過一陣子感情淡了 到時候就是她著急
因為你有名份她沒有
但是因為法律有追溯期
還是跟律師討論看看
或去晚晴機構看看如何保障離婚婦女的權益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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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