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懂法律的人~~請教一下

租賃契約中如果有附加條款
若房租逾期7日未繳付,已方同意假方可不經催告得以終止租約,甲方可以解約換鎖,屋內物品搬出屋外,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異議
這個條款有牴觸法律嗎?可以執行嗎?
  • 到崔媽媽的網站看一下嚕
  • 哦.真的有這麼會打算盤的房東嗎..

    房租遲一個星期其實算很常聽到.
    其實一個星期我是覺得還好吧...
  • 其實是已經超過一個月了,而且押金才付一個月而已,只是契約是這樣打的
  • 超過一個月了.你有跟他聯絡看看嗎.
    看看他是不是有困難什麼的..有話好好說,溝通看看吧.

    如果他真的是好房客應該是忘了或真的手頭很緊不曉得怎麼跟你說唄//
  • 他從月初就一直騙我說過2天要給我,不是找不到人就是不接電話,食言了好幾次了,困難就是他沒有錢,所以我也跟他說我房租不要了,只要請他搬走,讓我可以租給別人
    真是房東難為...
  • 真的這樣的話,直接在他應該會在家的時間去突擊他.
    他如果還是不出面...

    就照法律解決吧.
  • 這房東真狠

    我不是很清楚這約定是否牴觸法律

    因為(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但是民法第244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但我覺得應該是無法吧

    因為這份契約的約定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啊

    我覺得唯一會有問題的是催告???

    希望有真正完全懂得人能幫你解答
  • 我有聽過房東會寄存證信函的...

    我男友是警察我晚點幫你問問吧.不過他們對這類應該也沒很懂.
  • 換個角度去想..其實他沒錢也不是故意的.
    找個機會跟他好好說一說.給他個期限...

    真的不行再說吧.
  • sorry

    原來你就是房東

    你也太狠了吧

    不過聽你描述這房客也很惡意不繳房租

    還好你有加這條

    你該不會想丟他的東西了吧

    你可以扣押他的東西啊


  • 第    445          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第    446        條    (留置權之消滅與出租人之異議)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
    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
    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 依照契約自由原則,
    這個契約沒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所以,
    契約應是有效的...

    你是可以依照當初簽訂的契約內容去執行...
    如果承租人還是不繳租金,
    出租人可依民法第445條行使"留置權"

    如有錯誤請指正...
  • 我男友說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假扣押.
    法院若核准,會讓書記官跟你去,
    到時會請派出所警察陪同.

    這算民事的範圍..
  • To  handy

    有留言給你喔!參考一下吧。

    我覺得若能私下解決最方便了。
    但切忌保留證據,免得房客翻羷不認人。
  • 像我住的這裡.
    前一任住戶差不多兩三個月沒繳租金.

    後來把他的家當都拿走連夜偷跑...

    房東就算寄存證信函也找不到他.

    他很了不起,前陣子還跑回來按電鈴跟我們說他有東西留在這沒拿走..
    其實什麼都沒有∼∼∼

    總之.也是個連房東都拿他沒辦法的怪人..房子牆壁被他弄的髒死了...
  •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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