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做人事的水水......

請問妳們有參加類似像"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這種協會類的會員嗎??
或是哪裡可以讓我們平常取得一些資訊呢??
因為我剛接人事工作幾個月了....有時候很多資訊都不知道....我又是我們公司的第一個人事.....
或是有人願意給我e-mail好讓我以後有機會向妳們請教我不懂的問題嗎?
謝謝......
  • 我以前的工作有作過人事..
    不過我都是會計兼人事(公司小沒辦法)
    不過我沒參加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我也沒聽過
    前一個人事有教我一些,其他的都是我自己摸索出來的
  • 我是不知道人事協會要不要錢啦...
    除非公司有補助....
    不然我領那麼少的薪水又要作二份工作...
    叫我在花錢去上課=.=,我會很想哭
    如果不用錢的話你可以加減去上
    那份工作,偶爾主管會出錢讓我們去上一些管理的課
    不過,工作上都用不太到說=.=
    如果你有什麼問題可以問我...
    我知道的一定跟你說...
    FG現在很方便,你可以留言給我
    因為FG是隨時開著,信箱不一定隨時開著=.=
  • 我們公司是主動幫人事主管和人事的同事們報名的ㄋㄟ!!

  • 你問的是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嗎?
    因現在類似協會越來越多
    不知你問的是不是這個:http://www.chrma.org.tw/
    這協會是從管科會分出來的
    一些人資界人士應有聽過
    而且有開一些認證班.....你可參考看看
  • 老年給付是指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3.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4.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最後三年的投保金計算,未滿三年者實際投保金額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如果已經領了老年給付就不能在投保勞保了
  • 老年年金給付(目前還沒實施,去年剛修法完成)
    (一)保障現行僱用四人以下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之生活
    安全,乃將僱用四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機構、團體所僱之勞工均納入為強制加保對象。

    (二)將原屬自願加保對象之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以及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年逾六十歲再從事工作之勞工亦一併納入強制加保對象。

    (三)增訂滿六十歲前未參加勞工保險,逾六十歲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及已領取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再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一)適用對象:對於在施行前曾經或已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有效保險年資均予承認,且賦予選擇新制年金或現制一次給付之權利。至於施行後初次加保之被保險人,則為強制適用老年年金給付之對象。

    (二)給付條件:保險年資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退職或退職後滿六十歲者。另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之被保險人繼續從事工作加保者,應增給老年年金給付。

    (三)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被保險人歷年加保期間每月投保薪資與各該月全體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平均比值為基礎計算,以鼓勵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並兼顧對全體被保險人之公平合理性及健全保險財務。

    2.所得替代率:每一投保年資之所得替代率為百分之一。

    3.給付標準: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依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百分之一老年年金給付。增給老年年金給付部分,於其延後退職期間,每超過一年增給應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四。

    (四)老年一次金:對年滿六十歲,惟保險年資未滿二十年之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一次發給。

    (五)遺屬給付權利: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得由專受其生前扶養之
    1.年滿六十歲未再婚,且未領取社會保險之養老或老年給付之配偶
    2.  未成年之子女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子女
    4.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繼續請領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如遺屬有二人以上時,則每多一人加計百分之二十,最多計至百分之百。

    (六)給付金額之調整:老年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年增率各半計算調整,以確保長期性給付之實質購買力。

    (七)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部分之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未來擴大強制加保後,凡是事業單位、機構或團體所僱用之勞工,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同時老年年金給付在兼顧勞工權益及制度穩定之原則下,賦予現有被保險人選擇新制年金或現制一次給付之權利,不會影響到現有被保險人之權益,未來實施後,勞工可活到老領到老,更能保障勞工之長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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