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0二三三0三號修正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
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或畢業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
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所習相關
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
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