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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大家的公司有這情形過嗎?

問題:當初面試時公司有說福利為年薪14個月(中秋.端午半個月,年終1個月薪資),我已在公司待了2年多了,但卻在9月初時公司總經理說公司營運不佳,所以關於獎金部分,改為不再像以往是固定,而且依個人績效來發給獎金,我詢問了主管問1.獎金不再固定是否也包含有可能不發獎金2.個人績效判斷的多少的具體方式,但主管卻沒有所回覆
請問:
1.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2.有沒有人公司也有過這情況?
3.個人績效應該由主管評分,可以看主管評分的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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