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垃圾被當要犯抓  環保局大砲轟小鳥 照片上網供人指認


跟用直昇機抓超速一樣荒謬可笑 




丟垃圾被當要犯抓
環保局大砲轟小鳥  照片上網供人指認

 
李宗衡、吳慧玲╱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為遏止亂丟垃圾,把違規而拒絕告知身分的民眾照片在網頁上公布,環保局局長陳永仁昨更表示,會發給指認出違規民眾身分者價值五百元的獎品。國內人權團體昨痛批北市環保局欺壓民眾,明顯侵犯人權。人權律師更直指環保局是羞辱民眾,將照片上網的做法有違《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之嫌。 
 

 
 
手法離譜 
台北市民眾亂丟垃圾問題近年有輕微上升趨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包括隨地亂丟菸蒂、亂吐檳榔汁、渣等告發件數,由二○○二年的二萬一千一百多件增至去年的二萬一千九百多件;亂丟菸蒂告發件數更由二○○二年的四千三百五十四件增至去年的六千五百四十件,今年首七個月更達六千二百多件。 
北市環保局自五月起首度把違規又拒絕告知身分的民眾照片刊載於環保局網站上,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六名同是因亂丟菸蒂、拒絕出示證件的違規民眾照片被張貼於北市環保局環保大捕快網頁(http://www.epb.taipei.gov.tw/environment/index.htm)。但至今仍沒有人指認六人身分,台北市環保局局長陳永仁昨提出,民眾指認違規者身分,並確定告發的案件,指認者可獲發價值五百元的獎品。 

 
「哪個傻瓜想出來」 
環保署法規會參事符樹強表示:「因為違規人不願出示證件,會使環保人員無法開單。」北市環保局的處理方式有其合理正當性。
不過,北市環保局把違規民眾照片上網的做法惹來人權團體嚴厲批評。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怒說:「真是非常可笑的事,此已明顯侵犯人權,不知道是哪個傻瓜想出來的方法。」他不滿的說,政府就是假設這些違規亂丟菸蒂者,大多是缺乏生活教育的低下階層民眾,即使被欺負,中產階級也不會幫他們說話,才敢做出這麼可惡、可笑的措施。
人權律師魏千峰昨天受訪時說:「這相當有問題,已有違憲之虞。」他表示,稽查員應循其他管道找出違規民眾的身分,而不是用這種羞辱方式,亂丟菸蒂的處罰只是罰款一千二百至六千元不等,卻要用這種侵犯個人尊嚴的方式處理,實在是太過頭了。 

 
稽查員穿便服偷拍 
六名照片被環保局上網供民眾檢舉指認的違規民眾,均是在西門町街頭被拍攝。西門町轄區萬華分局警員昨表示,常看到五、六名環保局稽查員,穿著便服在西門町一帶走動偷拍,鬼鬼祟祟模樣一度引起警員注意,警員觀察之後才發現他們遇到民眾違規時,才秀出原本藏在口袋內的環保局識別證,「稽查員並無司法警察權,不能要求民眾當場拿出身分證明文件,而改用上網公諸於世,實在很可惡。」
台北市環保局局長陳永仁昨解釋該局做法是有法可依,他說,根據二○○○年北市政府發布的《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無故拒絕,或無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分者」,稽查員在告知違反行為及規定後,「必要時可刊載於環保局網站上,供民眾協助辨識」。 

 
刊登照片無人檢舉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劉銘龍受訪時表示,稽查員依法執行,民眾也應有配合的義務,他可以體會環保局不得已的苦衷,但這六名違規人的照片被登載在網站上已有一段時間卻無人檢舉,可見功效不彰,他「建議類似大規模專案取締時,應請求管區警員隨同,就不會有民眾不願出示證明文件的狀況。」 

 
  • 把亂丟垃圾者照片上網事件簿 
    2000/04/18:台北市政府發布《廢棄物清理法》執行辦法,明定環保局可把違規而拒絕出示證明文件者的照片登載於網站,供民眾指認
    2004/01:環保局研擬「環保大捕快」計畫,擬把拒絕出示證件的違規人照片登載於網路上
    2004/04:「環保大捕快」計畫正式上路
    2004/05:第1名拒絕出示證明文件的違規者照片被登載於環保局網站上
    2004/08:再登載5名違規者照片
    2004/09/01:因為無人指認,環保局決定提供500元獎品給檢舉民眾
    資料來源:北市環保局 

     
    律師指可聲請國家賠償 
    【吳慧玲╱台北報導】針對北市環保局把違規丟垃圾民眾的照片上網,以供他人指認,律師認為,這種做法已侵犯民眾隱私權,權益受損的民眾應列印或下載該網頁作為證據,聲請國家賠償。消基會批評,此做法造成的後遺症多於正面效果,北市環保局應移除該網頁,改用其他方式取締違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程仁宏表示,民眾只是輕微違規,卻遭政府如同通緝要犯般對待,把其照片上網供人指認,大家可任意轉貼或轉寄四處流傳,甚至移花接木挪做他用,即使受罰民眾後來真的繳交罰鍰,這些網路資料會變成他一輩子的污點。 

     
    手法如同羞辱民眾 
    律師簡榮宗昨天受訪時指出,公告照片侵犯民眾隱私權,和環保局想達成的檢舉目的根本不成比例,若環保局想查民眾身分應循其他管道,而非選擇這項羞辱民眾方式。
    簡榮宗建議,受害民眾應下載公告指認的網頁或存檔及列印,保全證據後聲請國家賠償,把自身因公務員故意過失造成的損害詳細列出,可先透過北市政府的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協議,若兩個月內協議不成,就到法院按鈴控告北市政府公務員失職。 

     
  • 亂丟垃圾公布照片  民眾看法 

     
    認為有效 
    我覺得這樣做很好,台灣實在太髒了,而且民眾很不守法,不狠一點很難有效果。 

     
    難以杜絕 
    把照片上網通緝並不能解決問題,政府應要把發獎品的預算拿來設置更多的垃圾桶,民眾有垃圾桶可丟,誰還會亂丟垃圾? 

     
    侵犯隱私 
    政府太小題大作,把人家的照片登在網路上隨便讓人點閱,違反個人隱私權,何況丟垃圾又不是嚴重錯誤,還發那麼多獎金去通緝,政府有錢應去做更有意義的事。 

     
    警轟:實在太小題大作 
    【劉文淵、徐琳舒╱台北報導】警界人士對台北市環保局把亂丟垃圾拒告知身分的民眾照片放上網的做法,表示難以置信。警方認為這種做法簡直把違規民眾視為如薛球等刑事重大罪犯的規格對待,根本是用「大砲打小鳥」。 

     
    極易引起民眾反感 
    台北縣警局刑警隊昨受訪表示,包括重大刑事罪犯、協尋失蹤人口,由於追查不易,警方一般透過網路、海報方式張貼公布,希望藉由社會大眾指認,突破偵辦瓶頸;另一高階警官也表示,包括性侵案件涉及連續累犯、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者,才可能公布照片;而北市環保局把亂丟垃圾拒告知身分民眾照片放上網,做法不但侵犯民眾隱私,也極易引起民眾反感,更有肖像侵權之虞。
    警方表示,環保局的做法真的很不妥,他批評這「簡直是把民眾當做刑事要犯,實在太小題大作了」。
    其實警方在取締交通違規時,也有遇到民眾拒絕出示身分證、駕照的民眾。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陳銘政表示,遇到這些不合作民眾,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但非必要不可使用強制力,攔停查證時間不能超過三小時,不過該法只賦予警方有此權責。 

     
    可與警方聯合稽查 
    陳銘政又表示,其實民眾拒絕身分查證的例子不多,「通常是酒駕醉得不省人事,否則一般民眾經溝通勸導都會接受」。他也指出,如環保局需警方協助,只要提出請求,可組聯合稽查小組支援。 

     

     
  • 我討厭亂丟垃圾的人...
    常常開車會看到有人窗戶搖下來就一堆垃圾丟到安全島上...
    一天的心情就被他們破壞掉了...
    唉...
    我倒是希望能加重刑罰逞制違法之徒...
  • 我也覺得垃圾筒很少..=  =
    真的都要拿好久才有地方丟  希望趕快看到公園(因為會有垃圾筒)
  • 公布照片上網跟受法律制裁是兩回事喔...
    沒有人說不該接受法律制裁
    可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這樣的話
    強姦犯的照片是不是更該上網公布
    小偷的呢    詐欺犯呢
    這些更重的罪犯都沒有
    憑什麼罪刑比這些輕的人要公布照片上網
  • DHL
    DHL
    不知道台北市政府對此有沒有什麼話說
    其實應該可以反應在市長信箱吧
  • 我們就是喜歡這樣比...
    我被罰了為什麼小明不用被罰.為什麼小花只罰XX...
    為什麼怎樣怎樣罰最重...
    比來比去.那什麼都不要罰好了.~
    犯法就是犯法.自己在犯法前都沒去想過會受到什麼處罰嗎?
    然後來再比比比
  • 認識「比例原則」

    在行政法層次上,對於「比例原則」的內容則有更明確之定義。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這是將「比例原則」條文化之規定。本條可以歸納出「比例原則」具體內容應包含三項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衡量性原則:

    (一)  適當性原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二)  必要性原則: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三)  衡量性原則: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目的達成所獲致之利益。

      符合此三項條件之手段,始具有合法性。法諺謂:「不得用大砲打小鳥」,即本此旨。「比例原則」適用的範疇不限於憲法或行政法之領域。刑法上所謂: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內涵亦為「比例原則」。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等,均屬比例原則之規定。所以,「禁止過度」、「合於比例」的要求,可說是現代法治國家中一切行為正當性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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