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裡有人懂勞基法嗎??謝謝

我有個朋友要做到8/31,她於8/30一早提出辭呈,30日當天沒有人說好或不好,但於今天才說這樣於公司章程不合,說要提早二個星期講才能准,可是她進公司至今從未見過或聽過公司章程,也從不知公司有這規定,事實上她去這家公司上班也才一個多月,現在公司威脅他說如果他執意離職的話,將不發給他8月份的薪水,請問這樣合法嗎,如果公司真的不發,可以有申訴管道嗎??謝謝
  • 可是好像真的要二個星期哎…不過他才做一個月多…所以時間可能可以不用二個星期…可是你朋友八月三十才提…有可能真的不行哎…除非老闆也同意…不然公司好像真的可以這麼做!
  • 老闆同意了,人事還拿辭呈要她更改申請日期,可是特助和副處長卻說不行,還說老闆答應了他也不管....,就是要她再去一星期
  • 31要離職,30才講....
    蠻沒有職業道德的耶!就算是才工作一個多月也不能這樣啊!
    哪有人前一天才說,那人家公司怎麼找人補這個位子
    是你朋友自己不合法喔!
    所以公司是可以扣錢的
  • 可是可以一整個月薪水都不發嗎????

  •     無心插柳柳橙p....

    還不趕快出來解答......
  • 那叫拿去叫老闆簽啊…白紙黑字才算數吧!!
    先叫老闆簽了再說…如果老闆也簽了其他人還不答應…直接和老闆說…問老闆放不放人…如果老闆答應了…就不用理他們…到時真的沒領到薪水…再去告他們也不遲
  • 在遙遠ㄉ地方  我聽到ㄌ有人的呼叫我的名字∼

    正義ㄉ使者  天使ㄉ化身=>無心插柳柳橙P:我來了

    TO圖騰:ㄟㄟㄟ   
    人家是問勞基法∼我學ㄉ是稅法啦
    所以他ㄉ問題我也不是很清楚∼隔行如隔山^^
    歹事喔~~~~~小ㄉ告退
  • 工作未滿三個月
    依勞基法15,16條規定
    勞工可不需預告雇主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10天預告期

    你朋友的工作性質應屬於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事先並無簽約工作需滿幾年才能離職
    所以可以隨時提出辭呈

    只是他的工作才一個多月
    可以不需提早10天或兩星期

    再者
    無論雇主以何種理由
    絕不能預扣薪資或不發薪水
    根據勞基法22,26條規定
    雇主必須全額給付薪資
    不得預扣


    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補充
    若雇主執意不肯發薪
    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申訴電話
    台北市勞工局:02-27287018
    台北縣勞工局:02-29603456分機6528
    台中市勞工局:04-22296049
    台中縣勞工局:04-  25233484
    高雄市勞工局:07-  81245162
    高雄縣勞工局:07-7330823轉221~227
    其他各縣市政府請電洽當地勞工局查詢

  • 沒錯
    不能預扣任何錢
    哪怕是一天的錢都不行滴
    只是說
    除非真的很不得已
    不然基於職業道德上
    也應該盡量不要臨時提出辭呈的
    一來不負責任
    二來也會造成公司在找後替的空缺上的困擾
    你先跟公司談看看
    清楚說明你就是做到三十一日...(因為連老闆都準了的不是!?)
    如果公司那方還是說不行
    並不發薪水給你
    那你先寄存證信函
    並在信函中註名給它們一個發薪的期限
    到時仍沒獲得理會
    你就可以去勞基會投訴了
    通常公司那方都會在收到存證信函後
    就把薪水匯給你了啦
  • 謝謝大家
  • takes
    takes
    我妹也碰到類似的問題!
    日期他到一家餐廳打工,
    這家餐廳新開幕老闆都是年輕人,
    時常來上班時,突然告知上班時間變動,
    (生意不好請他早早走,生意好就要他一次做十小時,中間幾乎沒休息更沒加班費)
    且老闆情緒相當不穩定,而且中間我妹發燒請假,老闆還掛電話!
    我妹未經跟我門討論,做兩個星期就不敢在去
    老闆告知他無法發給他之前的工資!
    請問我妹雖是無告知情況下離開,但真的不必給薪水嗎?
  • 老話一句
    只要有付出過勞力的工作
    資方就不能不給薪水
    更不能預扣或威脅
    建議你妹妹
    先回店裡或請店裡其他員工
    幫他影印簽到表或打卡單
    可以證明他的工作時數
    再到勞工局申訴

    我也寫過申訴單位的電話
    自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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