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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來同睡 媳婦憂鬱成疾

婆婆來同睡 媳婦憂鬱成疾
2004-06-24 03:13╱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徐姓女子不滿婆婆對其百般挑剔,又在公公過世後和她們夫婦同房睡覺,行房還得經過婆婆同意,因而罹患憂鬱症並回娘家居住;案經徐女丈夫訴請離婚獲准,但最高法院認為徐女在這樁婚姻中受有損害,判徐女丈夫應給付她六十萬元贍養費及卅萬元精神賠償。
徐姓女子和丈夫於八十六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九十年十二月廿五日傍晚,徐女帶手受傷的兒子就醫後,由娘家的人把兒子送回夫家,自己則留在娘家。

徐女丈夫勸不回她,即以太太惡意遺棄等事由提起離婚訴訟;除要求兩個孩子的監護權、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的生活費外,還以太太未能虛心接受公婆的訓示責備為由,要求賠償他一百萬元。

徐女對婚姻已不抱希望,也不強求兒女的監護權,但主張她婚後未工作,沒有經濟能力,不應由她分擔兩個孩子的生活費

;徐女也認為丈夫盲目維護母親,使她受虐憂鬱,離婚過失在丈夫,因此反過來要求贍養費及精神賠償共三百萬元。

一審判准兩人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歸爸爸,徐女每月應給付兩個孩子各三千元的生活費,並認為徐女對婚姻破裂也有過失,駁回她對丈夫要求的賠償及贍養費,徐女因而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詳究本件婚姻始末,認為「何忍對徐女以過失相責?」合議庭認為,徐女在離婚訴訟前半年即已就醫,並向醫師表示婆婆和他們同睡三個月之久,和丈夫行房也要經過同意;婆婆的此一「照顧」,已超過通常夫妻忍受的程度,但徐女丈夫卻任其發生,不能率指是徐女抗壓力過低所致。

二審改判徐女可獲共九十萬元的賠償,並將須給付孩子的生活費減為每月每人一千元;徐女的丈夫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遭駁回確定。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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