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懂有關工時的問題的?

可否請問一下
因為我現在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

正常班時間是早上八點半到下什五時半
中間休息一小時

然而隔週休,但星期六又要上全天的正常班

男朋友問我工時有沒有超過勞基法
問題是我根本不懂勞基法
也找不太到有勞基法全文的網站

但我知道現在有相當多的公司都是如此的
都是隔週休而且星期六都上全日班

想請問一下這樣子真的合理嗎?


  • 中午休息一小時是不算工時的..
    所以一天算8小時
    一周8*5=40
    加上兩天8*2=16
    所以共56小時


  • 原來我們公司還算不錯說
    原來我們公司還算不錯說
    我們公司上班時間
    星期一到星期五
    早上9點到下午6點
    中午休息一個半小時
    一天上班7.5小時
    一個星期工時37.5小時
    晚上7點半以後算加班
    星期六.日不上班
    加班有1.5倍的時薪(平日跟假日都是1.5)

    其實 勞基法只有規定不得超過幾小時而已
    有些公司都嘛是抓上限 以上限為基準
  • 你去應徵時面試主管就有跟你說清楚了嗎
    基本上除非他當初沒有跟你說
    當然就不合理
    但如果有事先跟你說
    你在面試時又沒有說你不能接受
    我想是否超時工作時間
    公司也許會跟你說你覺得不能接受
    他們在另外找人
  • 摘自勞動基準法
    參考一下囉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0- 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1 條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動基準法 全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提供參考唷
  • 所以就你的情況來說:
    周六要上班的那周共上班48小時,雖然沒有超過單周不超過48小時的規定,但是兩週合計88小時(周六沒上班的那周上40小時),仍然超過規定的84小時

    算是有違規吧
  • 我們公司之前的上班時間就跟"冷靜與熱情之間"的公司一樣,那是超過勞基法兩週84小時的規定

    後來公司就改成,要上班的星期六只要上半天

    這樣就符合規定了
  • TO:冷靜與熱情之間
    你的上班時間和我公司一模一樣勒
    雖然我們公司有什麼員工手冊
    還有什麼契約的
    不過.大家都是這樣上
    有沒考慮到那麼多
    那是因為一進公司就有簽契約
    所以囉.....就這樣上..
    畢竟這是自己要選D
  • 我想問一下...
    如果是每天工作12個小時...
    只上了五天班就離職..
    但老闆以勞基法規定沒有工作七天不給你薪水..
    那這樣怎辦?

  • 推推..
  • 喔.那這樣看起來,我也算幸福了
    星期一~五  9:00~6:00(遲到緩衝時間10分鐘)
    中午休息一個半鐘頭.星期六都不上班
    不過有時常加班倒是,


    突然覺得不要苛求太多~~~
  • 回應少奶奶:
    勞基法有哪一條說未滿七天可以不給薪水?
    應該是沒有喔
    所以請跟你老闆說,勞基法沒有這一條
  • to小潔希米的爸..
    我知道了!
    我差點被討厭的老闆娘嚇唬住..
    雖然我只是在飲料店工作而已...
    我會打電話跟老闆娘講..
    thanks!
  • 以前上過ㄉ相關的課程中記得
    只要你有上過班提得出相關證明
    都可以要求資方給付薪資
    連打工ㄉ做不滿8小時那種也算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