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遺腹子、父母遺產繼承權疑慮

想請問了解民法的各位水水or大大
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意思是否為往生者有配偶且子女者,其遺產只有配偶與子女平均分之,父母雙親是第二順位就無繼承權?
另遺腹子是否可直接繼承不動產,若可繼承,那該遺腹子之監護人是否可變賣或動用該遺腹子名下之財產?誠心請教。
  • Q1往生者有配偶且子女者,其遺產只有配偶與子女平均分之,父母雙親是第二順位就無繼承權?
    是的..父母無繼承權
    Q2遺腹子是否可直接繼承不動產,若可繼承,那該遺腹子之監護人是否可變賣或動用該遺腹子名下之財產?
    如果你所謂遺腹子是還未出生的胎兒,依民法1166條胎兒仍然有繼承權,以其母親為法定代理人.可以處分其財產,但是前提是要為該遺腹子之利益.
    大概是這樣吧...民法唸得不太好
  • 920925
    920925
    上述已清楚了解
    另外想請教若不動產是婚前財產並且是父母購買而登記為往生者的,父母是否可申請繼承(要回)該不動產?遺腹子尚未出生,又其母親尚年輕,祖父母想為未來的孫子孫女保障財產,所以想了解目前法律規定。
  • 雖然是婚前由父母購買登記給往生者
    已經算是贈與了...應該不能要回來阿
    補充一點,有學者認為如果是母親和胎兒共同為繼承人時,應該解釋為屬於父母不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情形,依1091條應為胎兒設置監護人以保護胎兒利益.這時依1094條與其同居之祖父母(即往生者之父母)成為第一順位之監護人.不過以上需要法院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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