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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辦不得! (轉貼)

現金卡辦不得!

也許申辦所有的現金卡都要謹慎了。所謂現金卡,其實就等於信用貸款,一旦辦卡, 即使從來沒有發生實際的借貸行為,辦卡銀行也「預設」了消費者已經向銀行借
貸 了一筆款項。

業務員在推銷現金卡時,從不會向消費者說明這其實就是在辦理貸款。
而辦卡申請單上所填寫的信用額度,就是消費者準備向銀行「借貸」的金額。當然,消費者自己也沒有事先作功課,在不瞭解金融市場滿天飛的各種信用卡與現金卡性
質與契約內容的情況下,有時看在贈品的份上、或拗不過業務員的舌燦蓮花,從此一
生就背負了「曾經向銀行借貸」的行為事實。

如果不是前一陣子朋友在購買房屋需要申請房貸之時,房貸信用部門告訴她「小姐,你之前有向某銀行借貸一筆款子,尚未清償喔」,到死我們也不會知道自己「已經貸款且未償還」了。

我們因此不想再擁有George & Mary,原以為自己剪卡丟棄就好,後來無意間才發現完全不是這麼回事。銀行從來沒有盡到詳細告知消費者應該如何完整的辦理各項解約手續之義務。當我向萬泰銀行提出解約要求時,業務員為了業績(客戶完全解約就等於少了一張卡片業績)以低姿態不斷請求不要「真正的」解約,銀行可以用「把信用額度降為零」、「在各人資料上註明:本人以出國,不再使用本卡」等等不一而足、聽似充分的理由,來向消費者保證這樣絕對萬無一失,卡片絕不會被盜用盜刷云云。我理解業務員的業績壓力,但我相信這絕對不應該是正確的解約行為、也不是銀行該有的交易態度,因為該帳號仍舊是「活」的,所以請消費者千萬堅持一定要完全終止契約。在電話中與行員一往一來不知幾回,最後才搞清楚還必須請銀行寄來一張「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終止契約申請書」(附件一),填完後寄回銀行辦理,這才算數。

還沒完呢!「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終止契約申請書」寄回銀行之後,銀行應該立即寄給客戶「清償證明」(附件二),證明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所有借貸行為已經完全止、消費者也「清償了所有的債務」;收到這張證明後,整個解約過程才算完整。但是行員從未告知客戶這從頭到尾的解約程序,我們在寄回「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終止契約申請書」之後,就無消無息了,而當去電詢問為何還沒有收到「清償證明」時,任何分行的標準答案都是「我們沒收到你寄來的終止契約申請啊!」? 等到我們告知,「小姐,我是用掛號寄出的,要不要我打電話給郵局,查查看是郵局的疏失、還是你們真的沒有收到」時,對方才說「有啦有啦,我們馬上把清償證明寄給你」。所以你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終止契約申請書」務必以掛號寄回,否則到時死無對證,你只好再重來一次、重新索取「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終止契約申請書」、重新一往一來不斷的催促、查詢進度,直到最後筋疲力盡收到「清償證明」為止。

我們萬萬無法苟同萬泰銀行的作法。為了業績,沒有詳細告知消費者辦卡的相關權利與義務;而在消費者自行認清事實並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後,又認定消費者不知道相關的手續,蓄意隱瞞必要之解約程序和內容、且拖延申辦進度。

消費者對於台灣金融市場各項產品也沒有具備足夠的知識。貿然在業務員鼓吹下辦理各項信用卡、現金卡,卻沒有詳讀申請手冊的種種規定,這是自己的無知與疏失。

這裡要請教消基會的是:無論是「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終止契約申請書」或是「清償證明」,萬泰銀行寄出的都是一張蓋上橡皮圖章的影本,這樣的證明有效力嗎?到時銀行是否可以毀約並辯解:「這是消費者自行影印、並刻製圖章蓋上去的,不是我們銀行的正本,不算數」??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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