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吻是國際禮儀不算猥褻 法院堅持

【記者李志德、林益民╱台北報導】 廣 告



四十六歲的男子方永享在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進入桃園縣一家便利商店櫃台內,強行抱住值班的女店員並親吻達一、兩分鐘之久,但承審法官竟以「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為由,判決方姓男子行為不構成猥褻,並經二審判決確定。經過監察委員古登美主動調查,認為承審法官引用法條不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也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出非常上訴,不過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古登美說,這個案子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判決確定,經過媒體披露引發相當爭議,有一位「看不下去」的民眾寄了本案剪報給錢復院長,經過討論,決定由她申請主動調查。

古登美指出,本案的問題在於猥褻的定義,一審法官認為「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單單親吻行為並不能引發性欲;二審法官則認為方姓男子抱住少女時,僅親吻臉頰,並沒有以性器官摩擦或上下其手撫摸身體,因此「在客觀上不能滿足被告性欲」,所以認定猥褻行為不成立,只以「強制罪」判刑四個月。

古登美強調,這項判決嚴重違背常情,為了釐清「猥褻」的界定,監察院的調查人員整理了各種學說、見解,最後認為方永享強親被害人,就已經滿足他的性欲,更使被害人產生羞恥和嫌惡的感覺;但承審法官卻沒有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思考猥褻的定義,也沒有調查這方面的證據。因此監察院認為本案判決有違失,決議函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在收到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後,檢察總長盧仁發認為方永享強吻陌生女子的行為已逾越人與人交往的分際,承審法官對於方永享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猥褻,應有調查義務,案發當時超商內的錄影帶是重要證據,但原承審法官沒有調閱查證,顯有違法。

非常上訴書從被害人的感覺出發,強調如果職司審判的法官能調閱錄影帶,「當能親自目賭並體驗案發當時被告對十五歲弱女子如何施予凌辱之實況」,對於足以證明被告有猥褻犯行的重要錄影帶,原審法官竟然無視其存在,以致於輕率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猥褻,於法不合。

其次,非常上訴書指出,原審判決對猥褻的界定並不符合一般法律見解,被害人在筆錄中說:「被告抱住我,親我時覺得很害怕、很噁心」,再依刑法之猥褻,只要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的,不論撫摸任何部位,都是猥褻行為。原判決一方面認定被告有猥褻犯意,但一方面卻又認定被告行為不符合猥褻條件,自相矛盾。

  • 我也有看到這則新聞,真是誇張到不行...
  • 我剛剛也在看這則新聞~~
    好奇怪唷~~
    為啥會被最高法院駁回
    真的好矛盾唷~

    雖然~~~~
    我不懂法律~~
    不過覺得~~
    漏動不少ㄝ~

    我覺得台灣法律對一些
    強暴犯的判刑很輕~
    一堆累犯
  • 暱稱太長打不下@(^◎^)@"
    暱稱太長打不下@(^◎^)@"
    這ㄍ白癡法官是那間學校出來ㄉ??
  • 變態 !!
    都已說是"強吻"了 ~ 還是國際禮儀嗎 ?
    真是夠了 ......
  • 對嘛!強吻還能說是國際禮儀喔
    而且親了1~2分鐘耶
    這算什麼狗屁禮儀阿
    難道以後走在路上
    我們女生莫名其妙被陌生人強吻
    都只能接受這是所謂的"國際禮儀"嗎
    那以後還有人敢出門嗎
  • 馬的國際禮儀 西方定的都是國際禮儀 幹
    燒掉那些盃濫 法律
  • 馬的國際禮儀 西方定的都是國際禮儀 幹
    燒掉那些盃濫 法律
  • 好過份哦~
    這樣誰敢出門呀~~
  • 找個人強吻法官, 看他還說是不是合法的了!
  • kkkkkkkkkkkkkk
    kkkkkkkkkkkkkk
    若法官家中的妻子或寶貝女兒,哪天走在路上突然被陌生男人強吻二分鐘,我就不相信他還會作出這種判決.
  • 在台灣當女人真悲哀~
    被人強行親吻還算合法?
    如果是法官的親人被這樣
    不知他還能冷靜的這樣判決嗎?
  • kkkkkkkkkkkkkk
    kkkkkkkkkkkkkk
    是哪個法官啊?
    叫什麼名字呀?
    他沒有親人嗎?
    他不怕社會輿論的壓力嗎?
    他不怕受害人找立委民代出面嗎?
    有沒有可能收了黑錢才會如此判決啊?
    有沒有可能是被告收買黑道去恐嚇法官呢?
    也許是被告有政治背景,官官相護也有可能吧?
    台灣的記者怎麼可能放過這麼大條的新聞黑幕呢?


  • 我就覺得,擺明了就是有鬼.....
  • to 0414
    哈哈!說的好!可是如果男性強吻男性也算國際禮儀嗎? 如果也是的話, 請法官先嘗嘗滋味如何好了?
  • 有此先例.....
    豈知司法誤判
    倒不如當時
    先甩他兩巴掌打爽了再說!!!
  • 這樣誰敢出門啊.
    這判決太...無理了
  • abcd
    abcd
    還有什麼辦法能為這位被害人討回公道

  • 找人砍他...
  • 天阿........
    誇張
  • 我ㄉ媽啊...
    那是不是一定要被強姦了才構成猥褻啊!!!
    真的狠受不了台灣的爛法官耶
    老是亂判>.<
    既然強吻行為已明顯引起被害人的反感甚至抗拒
    就不能將其定位為禮儀了吧!
    真是......
    叫他去吃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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