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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產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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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傳統產業」在我國產業經濟統計上或是一般民眾的看法,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由於近年來因國內股市交易的資金八成集中於電子股,使得民間將資訊電子業以外之產業,視為「傳統產業」,此現象固然是由於國內資訊電子業快速成長,使得人們普遍認為資訊電子業為高科技產業,不但忽略精密機械、航太、生物、醫藥及材料等其他高科技產業發展,也使傳統產業的定義擴大為涵蓋化學材料業、化學製品業、,以及機械業、運輸工具業、精密器械業等技術密集產業。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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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地,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行業分類,製造業可區分為「傳統產業」、「基礎產業」和「技術密集產業」,其中,「傳統產業」包括食品業、菸草業、紡織業、成衣及服飾業、皮革毛皮及其製品業、木竹製品業、家具及裝設品業、紙漿紙及紙製品業、印刷及有關事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和雜項工業。「基礎產業」包括化學材料業、化學製品業、石油及煤製品業、橡膠製品業、塑膠製品業、金屬基本業、金屬製品業等;「技術密集產業」包括機械業、電力及電子器材業、運輸工具業、精密器械業。此一定義方式固然使「傳統產業」範圍明確化,但卻忽略了「基礎產業」與「技術密集產業」中亦有處於成長遲滯或衰退的產業。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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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以行業別區分「傳統產業」或「非傳統產業」,並不適當,因為被歸類於「傳統產業」的行業中也有成長快速的新興產品,特別是若高科技運用在傳統產業上,傳統產業也就有高科技的產品。相對地,即使是被歸類於「新興產業」或「高科技業」的行業者,也將因為技術創新或替代品的出現而步入衰退。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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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傳統產業」範圍定義的爭議,行政院「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方案」將之定義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的其他產業」(註5)。換言之,除了經濟部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88年12月31日生效)第八條所選定之「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數位3C、精密電子元件、 精密機械設備、太、生醫及特化、綠色技術及高級材料工業等七大行業)外,均屬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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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定義方式,無疑將使上述「傳統產業」、「基礎產業」和「技術密集產業」等中未屬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之項目均屬之。同時,由於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並每二年檢討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顯示由於新興產業之產品瞬息萬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將在經過檢討後,而有所變動,也將使傳統產業之範圍隨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