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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真的沒那麼爛啦!爛的應該是業務員不實告知!!

投資型保單真的沒那麼爛啦!爛的應該是業務員不實告知!!
其實保險究其意義與功能,它的功能是很大的,但是業務員沒有就客戶的需求分析與適當的建議,才是最大的誤會點!大家有沒有想過,自己其實每天都有在做保險的動作,只是沒注意到他就是一個保險的意義與功能,舉例來說:
(開車出門的人,他沒租車位,就要早一點出門,才好找到車位,(早點出門比較保險)因為這樣找到車位的機會比較高,
(又如後車廂的備胎),也是保險,
(皮包中的現金帶的夠不夠,要不要多帶一些在身上),
(我要去考試,要不要也多帶一隻筆,怕斷水)!
說回來投資型保單:他是結合保險與投資的一樣保險商品,重點他要站在保險的角度去看他,不可以只看投資,因為商品設計的透明,所以有很多的業務員也把它當投資來談!
如果大家站在保險的角度來看:原來我買一般的壽險的意義是為了保障自己萬一,出門忘記回家,而我又有"家庭責任"(例如:有妻小,有房貸有車貸,種種的為了家人而做的貸款)如果真的我出門後,就沒回家了!那這些負債就要由家人來扛,如果您的另一半,原先為了您的家庭幸福,買了一個愛的小窩,但是卻忘記回家,這時候誰必須來負責呢?這時候相信您就會體會到保險的重要性了!
而投資型保單他的槓桿性極高的特色就顯的重要了!
像我自己買了投資型商品:我一年花6萬他給我最高630萬的壽險保障!每個月我只要花819元就有這樣的保障給我的家人,您說我的家人會不會很放心的過生活!即使我發生了不幸,我的保障也夠負擔我的負債,還能夠讓她們繼續的生活下去,如果您的另一半是一個負債滿身,卻又沒有保險觀念的人,請問您嫁了or娶了,您會放心嗎?是否也會擔心萬一那一天不小心,上天降下一個大禮物(貸款!!)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一天!
達賴喇嘛說過:明天與意外不知道哪一個會先到??
證嚴法師說過:慈濟是小保險,保險是大慈濟!

再來談到投資那一塊,原來保險公司收到大家的保費時,公司自己投資收益歸自己,而現在投資型保單將它透明化,把投資權利與利益歸還給大家,不但收益自己擁有,也不用保單借款,只需要贖回基金,投資型保單不但靈活,還照顧我的家庭,就算幾年手頭緊不繳保費也不會失效(只要我的基金帳戶夠扣保險成本)  套一句廣告詞:如果可以希望她能比我早走!因為除了自己還真不知道能把她交給誰照顧,萬一自己不幸的走了,自己也能放心的離開!
這句話是否也打動了您?
這就是他深遠的意義與功能!
希望大家把投資型商品重新定位!別把它只看成基金投資!這樣就思去了他原有的意義了!
這是自己一些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是責任也是義務!
  • to:shih-yun
    那涉及理賠的東西
    因為長篇大論
    懶得寫很多
    無聊的話去我網站看
    看討論區找保險
    你就看的到了.........
    每一家都各有千秋
  • 不然你拿你們男性七十五歲的來
    我才不相信差多少
    拿不出來
    是因為我不是從業人員
    也因為直接寫請去各大網站找

    是差多少啊
    你拿出來講嘛
    七十五歲男生的危險保費多少
    二十五歲的危險保費多少

    講啊講啊
  • 講啊
    七十五歲的男生危險保費多少
    二十五歲的女生危險保費多少
    之前差多少


    http://www.tii.org.tw/fcontent/database/insurance/detailList.asp?productId=208121M31A002

    費率(本費率表為一般要保人投保時適用之標準費率,如欲瞭解個人所適用之保險費,請至"發行公司"項目連結該公司網站)
    而新光人壽沒有
    真好的公司
    其他的公司就有
  • 氣的打一推錯字
    保險公司就是有你們這種人
    保險糾紛才一推
    把人家只當凱子
    人家的錢不是錢
    人家的命不是命
  • 反正我文章很多

    投資型保單凸槌! 統一安聯遭金管會重罰900萬元 


    投資型保單又凸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8日表示,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94年底前銷售「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統一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及「統一安聯人壽ICBC歡喜變額萬能壽險」等3項商品時,並未經金管會(新聞、網站)核准,而加批「批註書」方式出單銷售,違反保險法規定,共處以9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這三項投資(新聞、網站)型保單均以保息帳戶作為投資型保險(新聞、網站)商品之銷售主軸,其所使用由要保人個別填具並簽名同意之保息帳戶「批註書」,增列原保單條款所無之保息帳戶年期、保證利率及年年領回等限制,該等「批註書」性質形同批註條款,已生變更原保單條款之效力,該公司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先將商品報金管會審查通過,即逕行以加批「批註書」方式出單銷售,已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此外,也未依規定方式計算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金管會衡酌統一安聯人壽違規情節重大,以每一項商品視為一個違規行為,每一行為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處以罰鍰上限各新台幣300萬元,合計處罰鍰900萬元,並將請該公司自行議處包括決策主管、法令遵循主管、核保、精算人員在內之相關失職人員。 
  • 借錢買保單  他,債逾70萬 

    〔記者李欣芳、高照芬╱台北報導〕 

    面對保險公司業務員推銷保單,消費者要睜大眼睛。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天表示,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某業務員多次要求蘇姓要保人 
    以舊保單質押借款購買新保單,導致要保人積欠70餘萬元債務。 

    新光金控發言人許澎昨日表示,針對蘇先生的個案,新壽絕對是站在保戶的立 
    場,一旦發現壽險顧問替他代為簽名或從事不法情事,一定嚴懲業務員,不過 
    據初步了解,此一事件並不單純,新壽今日將儘速調閱原始資料,給蘇先生一 
    個交代。 

    受害人及家屬昨天在黃偉哲陪同下現身立法院投訴,黃偉哲說,新光人壽台南 
    市某業務員為賺取新保單在第一年的高額佣金,在2001年到2004年,多次要求 
    蘇姓要保人以舊保單借款購買新保單,還騙要保人舊保單借款利率很低,導致 
    要保人積欠70餘萬元債務。 

    蘇姓要保人的太太說,她多次聯絡業務員與人壽公司,對方都置之不理,還邀 
    請她先生參加「座談會」,鼓勵她先生購買新保單,記者會上,蘇太太還與該 
    業務員通上電話,指責說「你明知道他(指蘇先生)負擔不起,還叫他一直保 
    」,面對蘇太太的抱怨,對方卻掛上電話。 

    金監會保險局副組長施瓊華說,所屬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 
    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消保官吳正學說,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可強制要求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或撤 
    銷執照,且業務員以「座談會」的「集體催眠」形式推銷保單,也有必要管理 
    。 

    新光人壽的保險員教育訓練真好
  • 高額外加費用  保戶吃悶虧 


    記者  李淑慧 
    200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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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動債券保單已成為壽險公司的競爭武器,受到主管機關資訊揭露的相關規範,業者為了搶市場,所揭露的費用率一家比一家低。不過,有些壽險公司有一些「表外」的費用,且將這些費用統統灌在投資標的淨值裡,保戶根本無從得知。 

    據瞭解,保戶購買了一張連動債券保單,購買時淨值可能是100元,購買後,淨值反映出相關成本費用,立刻下降到85元。 

    不要懷疑,這些表外的費用率,最高的確達15%!任何一個保戶看到這個數字,想必根本就不想買了吧。 

    壽險公司所揭露的費用率,平均來說,約在3%~6%,這些錢用來支付銀行或業務員的佣金、壽險公司本身的營銷成本、發單成本、理賠成本等,當然還有應該賺的利潤。不過,現在市場競爭激烈,銀行通路胃口愈來愈大,要求的佣金愈來愈高,壽險公司不得不有一些「表外」的費用。保戶購買商品時,保險公司並不會揭露。 

    壽險業者不否認有一些表外費用。不過,業者表示,因為連動債券保單都是長年期(約六至十年),且承諾「保本、保息」,只要保戶不要提前贖回保單,就不會有任何損失。 

    但如果保戶提前解約,不僅要承擔債券價格下跌以及匯兌的風險,而且也要分擔壽險公司灌進去的成本。這些成本會反映在連動債券的淨值上,保戶提前解約,可以拿回來的可能更少。 

    主管機關要求壽險公司要資訊揭露,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保險公司所揭露的,只是部分的費用而已,更多的費用,則灌在投資標的的淨值裡,不僅保戶看不到,主管機關也難以察覺。唯有購買這類保單的保戶,成了冤大頭而不自知。 


    看到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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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要求壽險公司要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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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欺騙大眾啊

  • 焦點新聞:威廉摩爾:投資型保單  非最佳投資工具 

    新聞日期》920409 
    新聞類別》人物專訪 
    新聞出處》2003/04/09  聯合報 孫中英/台北報導 

    新聞內容》 

    低利率時代,台灣壽險市場積極衝刺投資型保單,但美國壽險市場,已經回歸保障基 
    本面,保障型壽險在低利率時代反而大賣。應ING安泰人壽來台訪問的美國壽險大 
    師威廉摩爾說,像變額萬能壽險等投資型保單的報酬率近來表現欠佳,而且成本太高 
    ,並非最佳投資工具。 

    威廉摩爾長期擔任香港、新加坡等亞洲國家,包括AIA、保誠、大都會及紐約人壽國 
    際壽險公司顧問。 

    低利率時代,台灣消費者為了「捍衛」資產價值,紛紛選擇較高報酬率的躉繳壽險 
    或投資型保單,但此舉也等於把保單當作「投資工具」。威廉摩爾認為,基本上, 
    滿足客戶需求是各保險公司銷售的「最高原則」,但保險在全球市場都是「最糟糕 
    的投資」,相對來說,「投資也是最糟糕的保險」,因為,只要講投資,多半不會 
    有什麼保障。 

    威廉摩爾說,低利率是全球趨勢,美國這幾年也因為低利率及景氣低迷影響,造成 
    投資型保單報酬率不佳。威廉摩爾自己買的一張變額萬能壽險,前3年還有20%的報 
    酬率,但最近15個月,報酬率已經變成-15%。 

    威廉摩爾說,投資型保單近來在美國壽險市場已經「褪流行」,一是因為報酬率不 
    佳,二是購買投資型保單,消費者投入成本「過高」,換句話說,投資型保單比較 
    貴,在低利率時代較缺乏吸引力,另外,選擇投資型保單必須要有一定的財金常識 
    背景,一般人也不願意輕易嘗試。 

    那美國消費者在低利率時代,都買什麼保單?威廉摩爾說,在美國,現在消費者買 
    保單,首選是「終身壽險」或一般定期壽險保單,壽險銷售及需求傾向都回歸「保 
    障」基本面。威廉摩爾說,台灣人喜歡買儲蓄險並不是什麼壞主義,但前提是要同 
    時買好完整的保障。 


  • 【台灣新聞】保險申訴案件十年內增加了350%

    【20051122╱記者洪佩玲報導】根據保險局統計數字顯示,一九九五年保險申訴案件一年才406件,到二○○四年一年的保險申訴案件就高達1,827件,成長的幅度增加了350%,泰安產物保險副總陳嘉文歸納原因一方面投保率的提升,一方面是消費者意識抬頭。

    保發中心處長葉金印也提到,去年保發中心一年接收1500個保險申訴案件,其中有60%是壽險案件,有爭議的險種大都為終身壽險、傷害險、醫療險,據瞭解健康險有急起直追的趨勢,葉金印分析糾紛原因在於客戶告知不實,有帶病投保,但是未告知有既往不咎的問題;而有40%是產險案件,有爭議的險種大都是強制險,其可分為單一事故還有殘廢等級認定等糾紛問題。葉金印還提到保單條款用詞過於艱澀也是導致保險糾紛的根源。

    針對保險條款過於艱澀複雜的情形,金管會專任委員凌氤寶認為保險法及憲法是最難懂的法規,保險契約是由保險公司單方面訂定的條款,除了明定承保範圍還有家上合理期待的漠示精神,當有保險爭執或是對保險用詞解釋不清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規範,必能有清楚的解釋。

    當理賠糾紛一旦鬧上法庭,保險公司即使在檯面上獲得勝訴,但是其實骨子裡已經輸掉了。凌氤寶表示,當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時,九成保戶不會再回來,平均每一個人會再告訴十個人這家保險公司有多麼不好,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不多加重視這方面。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日前針對消費者滿意度調查顯示,有70.4%受訪者是對於保險公司的信賴而購買保險,而有63%的受訪者是因為對壽險從業人員的信賴而購買保險,由此顯示保險公司對於壽險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必須再加強。

    大都會人壽副總孟子文則認為保險申訴及理賠糾紛的根源在於沒有傳達正確的訊息,孟子文提到當從業人員在解釋保單內容時較難說明清楚及對客戶較不利時的內容會避重就輕,導致客戶拿到保單時與實際期待有所不同。

    對於如何降低保險糾紛,凌氤寶也提出合理期待原則的新觀念,期望由此為理賠糾紛解套。實踐大學保險系系主任彭金隆則是認為保險糾紛層出不窮只是業務人員冰山一角,想要健全金融市場就必須讓消費者聰明起來,他及孟子文都提出幾點見解:1.資訊充分揭露不論是網站資訊或是銷售文件都必須透明化;2.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是否足夠,銷售過程中是否能誠實的說清楚;3.  市場競爭白熱化,從業人員可能因為業績壓力而出現短暫扭曲保單內容的狀況,而導致後續出現保險糾紛,主管機關可訂出一套客訴案件處理評鑑機制;4.商品更加口語化;5.從業人員在銷售時必須自律,彭金隆提到一百名從業人員裡,有五位行為有偏差,而導致保險公司與保戶發生糾紛,因此,對於從業人員除了業績評估外,服務指標也可以最為從業人員領取薪酬方面的考量,例如投保率及繼續率等。

    保險公司這幾年也著重在教育訓練方面,希望改善大眾以往對於壽險從業人員的印象,而努力也終於獲得改善。根據天下雜誌調查結果顯示,過去十年,在金融行業中,保險業形象是遠低於銀行業及證?業,去年結構性改變,在二十二項產業中,保險業躍升為第九名,排名高於第十二名的銀行業及第十四名的證?業。

    若是從業務人員登錄情形來看,過去每一年有5∼6萬名業務人員登錄,已從三年前的4萬多人到現在只剩下2萬6千,人數減少了45%,但業務人員的定著率則是從之前的50%下降至45%。由此數字顯示,保險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已逐漸提升。

    就是有你這種人
    保險伸訴才越來越多
  • to:小雪特
    要投資到幾歲
    因人而異(因風險需求而改變)
    但是投資型保險
    只是一種便宜的定期險
    而不是去美化他
    講好的不講壞的
    有人一直強調年輕是多便宜
    他就不會講年老人要多少
    連附加費用都沒講
    只會美化
  • 跟你這種人有啥好談的
    跟你談理賠
    你會嗎??
    你的客戶運氣還真差
  • ~~~~~~~~~~~~~~~~~~~~~~~~~~~~~~~~

    主管機關要求壽險公司要資訊揭露~
    ~~~~~~~~~~~~~~~~~~~~~~~~~~~~~~~~
    管你要不要買
    要揭露就是要揭露
    誰來都是一樣
    這是既定政策
    不然就是騙人
    欺騙社會大眾
  • 其實投資型保單在保誠人壽而言,他共推出四種,分別是1.需要高保障的,2.家長幫小朋友存教育基金的  3.已經有保障但是因為需要而追加保額的  與第4種針對退休族群與需要節稅的,以上4種都是隨個人意願所定繳費年期的,其實並妹有所謂年齡的問題!  重點是"需求",因為什麼需要而做規劃才是正確的,另外現在的人,還是難免會遇到人情保,的問題!
          如果遇到時,可以敎大家一個反問:(您請業務員說出為何要我買這商品,我為什麼需要購買?請業務員做解釋,如果業務員無法回答,再補上一句,期實現在的消費者都會將錢花在刀口上,若是亂買相信您(只業務員)也不願意吧!更何況我也會視需要而購買啊!
  • 官網都有
    業務人員就不用講嗎??

    ~~~~~~~~~~~~~~~~~~~~~~~~~~
    金監會保險局副組長施瓊華說,所屬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 
    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消保官吳正學說,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可強制要求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或撤 
    銷執照,且業務員以「座談會」的「集體催眠」形式推銷保單,也有必要管理 
    ~~~~~~~~~~~~~~~~~~~~~~~~~
    上法院
    業務人員的行為代表的是公司
    不用講
    說的好
    還真有臉講出口

    上法院
    業務人員的行為代表的是公司
    台灣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
    保險字第三十八號
    已經有類似這樣的情形了
    雖然保戶敗訴......
    因為遺漏了重大疾病未報
  • 離題
    這都是投資型保險
    相關部份哪裡離題

    我語文能力再差
    總比你這種欺騙善良大眾的情形好多了
    判例都有了
  • TO:永遠42的話!
      其實您也不要為了再這裡聽到一些爭論而放棄這樣商品,您應該是去找出對您有利的商品來做規劃,不一定投資型商品真的剛好是符合您的需求的!
      建議您弄清楚了再做決定!
  • 還是建議您:請業務員說出為什麼我要買這保單的理由,如果真的需要,再考慮購買,這樣才對啊!
  • 保險就沒判例嗎?
    不要好笑了........
    這篇更有寫業務員xxxx
    離題嗎??
    我覺得根本是你自己跳進來
  • 如何避免投資型保單售後爭議?   
     

    作者:  林志岳 



      近來投資型保險商品陸續傳出解約爭議。其爭議在於要保人在第一年解約時,卻無法領到解約金。主要的原因在於這些投資型保險商品在保單設計上,所收取的初年保險費,100%用於契約附加費用上。契約附加費用除了用於支付保險公司業務員佣金、保單開辦與管銷費用外,也提供被保險人第一年的保險保障。 

      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壽險在保單設計及費率結構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很難直接地比較。唯所有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在主管機關核准銷售時都被要求在保單上清楚記載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1)前置費用:基本保費費用、額外投資保費費用;(2)保險相關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3)相關投資費用:申購基金手續費、基金經理費、基金贖回費用、基金轉換費用及其他費用;(4)後置費用:解約費用、部份提領費用;(5)其他費用等,以做到保險費用透明化。相形之下傳統壽險的保戶並無法知道他所支付的保費是如何分攤到各項費用之中。 

      在上述的爭議中,保戶認為保險公司收取第一年的附加費用太高,以致於拿不到解約金。事實上,該論點是否成立端視保險業務員對於各項保險給付及保險公司收取的各項費用,在要保人投保之前是否已做詳細的說明。如果保險業務人員己善盡資訊揭露及告知責任,則要保人在投保之前已知早期解約將無法領回已繳交的保險費,在投保之後就不能主張被騙。此外,解約金仍是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一張保單是否有解約金端視該保單是否有累積保單帳戶價值。舉例來說,有二位要保人同時購買同年期相同保額的保險,一位購買的是二十年期繳費傳統型終身壽險,一位購買的是繳費二十年期的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且在第一年只繳交基本保險費。若兩人同時在第一年解約,對於投保的變額萬能終身壽險的保戶而言,若保險公司在第一年收取100%的附加費用,則該保單並沒有額外的錢可供投資以累積帳戶價值,因此將領不到解約金;相較於另一位購買二十年期繳費傳統終身壽險的保戶,若也在第一年解約,能否領到解約金則端視該保險契約所記載的條件及金額(保險法第一百十九條),以現今大部分傳統保險在第一年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實相當地少,甚或沒有。原因在於傳統壽險第一年度保費也是用來支付業務員佣金、保單開辦、管銷費用以及第一年的保險保障。總而言之,要保人應基於獲得長期保險保障的需求才去購買長期繳費的壽險商品。而投資型保險只是具有投資選擇的保險外,尚有一些不同於傳統型壽險的特點,如彈性繳交保費、可依自己需求增減保額、具有多種投資標的及組合的選擇等特色。儘管投資型保險商品在廣告宣傳上稱其為  「投資」+  「保險」,但本質上還是保險,不是投資。 

      其實,財政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須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銷售。然而,該類保單銷售後是否會產生爭議,關鍵在於業務員的素質。據此,主管機關對於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的資格上,亦嚴格限制,以免除該類商品銷售後的糾紛並保障消費大眾權益。【本文作者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專員】

     
    轉載保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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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類保單銷售後是否會產生爭議,關鍵在於業務員的素質~~~~~~~~~~~~~~~~~~~~
    我真的是看到素質了
  • 抱歉我看不到只會以話術欺負人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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