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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轉自蘋果新聞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向李婦拿了3成賞金的潘姓女子,昨晚到警局出示要給對方的收據。李俊賢攝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撿到錢的潘姓女子畢業於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資料照片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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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又怎樣?

居然還有臉把老師給搬出來?

現在的人到底怎麼了><

  •  好人好事.....

    真是虧他自己說的出口
  • 那位失主應該是在家中接做帳案子
    不是會計師
    會計事務所, 都會有幫客戶記帳的服務
    他們會找記帳員來計, 記帳員可以在家中記帳, 不需到事務所去!
    據我所知, 記帳員大約2萬多薪水, 看她接多少案子 來定!




  • 劫貧濟狗...無言@@

    只能說....各位拔拔.麻麻..請好好教育你ㄉ下一代吧.





  • 撿到錢
    嗯嗯
    再丟回去不要撿
  • 好可笑,
    校方和潘女本人的解釋都好可笑.
    這樣只會讓自己和學校更丟臉而已.

    如果真是李婦"堅持"要給紅包,
    潘女也可以"堅持"不要拿啊!

    不管法律規定,
    三成也好,一成也好,
    我只知道不是我的就不要拿,
    該是誰的就還回去.
    這是基本良知問題.

    還國立大學勒...
    書都白念了!!


  • http://animal-action.east.org.tw/modules/news021/article.php?storyid=1936

  • http://www.limo.com.tw/modules/news/index.php?storytopic=1&start=0

    不知道他得到這一萬元 是不是也捐給流浪狗呢`?
  • 小美~的話:
    不過 話說回來
    既然覺得這條有問題 之前怎都不修呢 立法委員們可以積極點嗎 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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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啊~大家不覺得很可笑嗎?
    很多民意代表耀武揚威的出來幫人討公道爆料開記者會的
    我每次看到這種畫面都會想:你們看的新聞跟我們應該是同樣的吧?!也不是活在人間仙境吧?
    明明生活中就有很多侵害民眾權益的事
    為什麼不主動出來檢討修正呢?
    大部分就是抓到一個點等待時機作秀吧?!
    還有~現在社會上很多人都喜歡"做善事"(姑且不論潘姓女子捐款的時間點)
    可是做得有點本末倒置
    放著家裡病弱需要關心的長輩不管
    沒事就跟著慈善團體到處作志工
    或者對父母噓寒問暖關心給生活費都做不到
    然後拼命認養貓狗或是關懷流浪動物
    每個生命固然都很重要
    但是如果只顧著成就自己的"大愛"而忽略了從自己身邊做起
    這樣的"為善"無法令人認同




  • 唸過小學都有被教導過要"拾金不昧"吧
    這麼簡單基本的道理
    還拿一堆法律條文在那裡爭論
    很讓人覺得道德淪喪
    不過~現在社會不就是這樣嗎?
    拿出一堆條文啊辯理來爭
    卻模糊了事情本身的單一性
    就像有人開始在說"會計師應該賺不少"
    嘖..........真令人覺得現在人很多都病了
  • 暱稱: ivybb  時間: 2010/12/14 下午 03: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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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不可思議,當事人已經是貧婦了,何必拿貧婦的錢
    去做善事,捐給動保協會,她本身就應該被救助
    現在的小孩的書不知道是念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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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拿貧戶的錢捐給動保協會
    讓貧戶陷入絕境叫做善事?
    這是什麼邏輯阿!強詞奪理

    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  新聞又有峰迴路轉的大翻盤了
  • 結讑:
    1.她當律師應該會很厲害,睜著眼睛說瞎話的本事一流
    2.不然當幼稚園老師也不錯,編故事的能力也一流
    3.因為她有人連黃金獵犬也要分三成了∼∼是要打成汁還是刴成肉醬啊!?
    4.難怪台灣社會越來越亂

  • 那個撿到錢的女人真的是有夠可恥的
    被報導寫成這樣才編出這種荒謬的理由
    我才不相信6000元是那個貧婦堅持要給的呢
    還敢大言不殘的說自己是好人好事
    自覺得很光榮才說自己是國立大學畢業的
    我呸!
    我看這大學也跟著蒙羞了吧
    教出這種敗類
    如果以後不小心讓她考上了法官的話
    我看也是像恐龍法官一樣令人髮指吧

    不要以為對流浪動物有愛心的人就是好人
    連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同情心了
    那我們只能把她歸為流浪動物那一類吧

  • 網路好可怕,人家只不過沒有禮義廉恥,也沒犯法,且在法律可容許的範圍內要求報酬。
    就這樣要給人家人肉搜索,讓人家沒臉活下去,這和動用私刑有什麼二樣?

    再者,最近這種新聞那樣多,可見百姓都很缺錢,掉錢的人,撿錢的人都很缺錢,
    政府必需要注意一下經濟問題了。
  • 特雷維泉之燕的話:
    不是自己的東西本來就不該拿
    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民法這一條我覺得很莫名奇
    ------------
    如果不這樣定,那麼我想掉錢的人根本沒機會看到她的錢在那裡?
    早就被撿錢的人拿去花了!
  • 如果 每次發生這種事 廣大的鄉民都要發動人肉搜索

    那鄉民的這種行為 不也是另一種型式上的社會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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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的想法完全和 我一樣,
    人肉搜索=社會暴力=侵犯隱 私=動用私刑
    不樂見這種社會現象日益犯濫!
  • mapple的話:
    會還的人就會還,
    不會有人為了那30%去還錢吧,直接拿走就好了啊,
    這條法律真的莫名其妙.
    ---------------
    法律並沒有莫名其妙,因為撿 到錢的人,"他想拿得正當!"不是嗎?
    不過到頭來,卻被人唾棄,那他一定心想,早知道就自己A走就好了,
    想拿得正當,卻被換來一身臭名!
  • a走會有被告侵占的可能性
    所以利用所學之知識
    想合法取得
    無奈因小失大
  • 水果報到底信不信的話:
    奇怪~他自己不是已經說他不是單親的貧婦,他有老公

    已經有別家媒體去訪問她了,但是最倒楣的是警察

    因為那位婦人說,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到底最可憐的是誰?

    不過大家已經被水果報導置入人心,最後就算那位婦人已經出來解釋自己有老公非單親願意付這些錢

    大家也會覺得是陰謀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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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你數篇發表文中,  一直在替潘女叫屈;  一直要告訴大家::「失主是個會計師!」,「失主不是貧婦,  甚至還有老公!」

    想反問你,  可以先說說,  那你認為誰最可憐呢?
    你該不會告訴大家...你似乎"崇拜至極"的潘女,  才是最可憐的人吧?  就因為她是愛動物的人,  和你一般?!! 

    你認為大家已被水果報置入人心,  那你自己不也被媒體的那篇報導而已"置入你心",
    你憑什麼認為水果報有陰謀論? 
    (我覺得,  有點兒好笑的是...這事件,  究竟有啥陰謀論可操弄?!  會對誰有好處呢?)
    既然你要這麼質疑,  那大家又怎知你講的那個媒體訪問內容,  是否也同樣有著陰謀論呢?

    但...怎麼你使終無法理解,  那皮包裡所有一切的物品和金錢,  原本就是為失主所有,  那是失主每天辛苦記帳賺得的!
    只是那天...失主因一時不小心,  給掉落在捷運站了!
    那皮包內的一切一切,  完全不是潘女賺的,  即全部非潘女所有,  這才是事實...你懂嗎?
    只是那天...潘女恰巧撿到,  可惜她非懷好意,  打算運用自己所學,  欲進行一場"合法強奪"...
    故擺出強勢姿態來欺壓失主...並報出國立大學法律系的光環,  行幾近"強迫勒索"之實!

    我承認潘女大可撿到佔為己有,  甚至有人認為她很笨,  污掉不就沒事,  然後失主便失去一切,  一毛也拿不回來!
    但你認為這樣的不義之財佔為己有,  才是妥當,  才是應該的嗎?  潘女當然並不想這麼做!
    21,000元並不是一筆小錢,  遺失的人自己不小心...要算粗心活該,  但想必該有多著急!
    如果潘女當時私吞了,  那她的人格就比這次"合法強奪"他人物品的行經,  更讓人鄙視啊!!

    至今,  我完全不相信失主的"捐獻"是出於自願的,   
    因為警員也證實在索取的過程中,  她們雙方還歷經討價還價,  失主才說出那是她辛苦記帳賺來的,  可不可以繳少一點?!
    最後因失主剛好沒百元鈔,  在她苦苦哀求下...潘女最後只拿到6,000元!

    想想,  撿到的東西,  本來就非己所有,  即使法律有"賞金"的規範,
    但潘女當時...為何不選擇"全數歸還"失主?  這事件,  原可成全善行美事一樁呀!
    只因為一開始,  她就懷有"非分之想",  打算拿法律來分一杯羹的動念,   
    而事後...潘女不也嗆說:「我才索取6,000元,  算對失主很客氣了!」?
    這也是大家瞧不起並批評她的因素之一!
     
    看你一直說失主就是個會計師,  一定賺好多錢,  非貧婦;
    又一直發表失主有老公非單親,  我仍然不知...失主"是不是貧婦?"和"有無老公?"這件事,
    和她遺失錢...然後被潘女以法律"強迫捐獻"有何干係?
    你是以為-->"不是貧婦"與"有老公的人",  當她們遺失錢財又被撿到後,  就應被人拿著法律來壓榨嗎?
    (~另失主事後的某些回應,  應是極想息事寧人,  因為原本是自己的大意而造成潘女起了貪念!)

    或許因為你自己也養了幾隻狗,  所以也算是位愛護動物的人士,  因此對潘女會有"移情"的反應吧?!
    不過,  潘女說將那筆錢轉到自己社團的帳戶,  單一句她是流浪動物會長,  你就認定她應該很有愛心?
    知道這樣做(~即收據是她自己寫的!)...她就完全失去公信力了嗎?!
     
    ~我還是認為,  撿到那麼大的金額,  本非己有,  或許還真是窮人的辛苦錢;
    一個真正有愛心的人,  當懷人溺己溺之心,  原該"全數歸還"失主才是,  而不是藉機趁火打劫!
    至於失主本身富不富有?  事後要不要給賞金?
    當出於失主自願,  不該妄想著要"合法奪取",  甚至不該搬出法律條文當令箭來壓榨索取!!

    你自己若仍要堅信那媒體的訪問內容也罷!
    但不能就直指水果報有何陰謀論,  要大家只去相信你發表的內容!
    ~因為...那內容亦是你從媒體聽來的,  又怎能算是事實?!!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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