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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虐待動物案件頻傳,強烈呼籲各縣市首長重視! 
連署訴求 

平均每周都會發生2起以上的虐待動物案件

而且手法越來越殘忍,一句大家耳熟能詳的名言

「一個國家偉不偉大、道德水準高不高,可以從它對待動物的方式評斷出來。」 

難道我們國家的道德水準要一直淪落下去嗎?

這樣的國際形象要讓世界各國如何看待?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已在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7530號令修正公布
也在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51號令增訂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試問這半年來,虐待動物案件頻傳,一起比一起殘忍血腥,有看見兇手被依法制裁嗎?

而相關單位(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是否在意為何要修正動物保護法?

其轄區違犯動物保護法的案件是否有效管理或處置?

這樣的情況怎不見相關單位為其瀆職出面負責?

有鑒於虐待動物的案件頻頻發生,而且有愈發病態之情形,

希望愛護動物人士及希望國家道德水準提高的各位,

能在最快期間盡力完成以下連署,讓動物保護法發揮功能!

1.各縣市首長應重視動物保護法執行成效,是否該為其轄區發生之虐待動物未偵破案件負責?

2008/05/25  樹林  殘忍虐狗,關籠潑油焚燒
2008/05/26  板橋  虐狗  水淹,火燒,斷肢
2008/04/20  北縣  狠心虐貓  浸油漆桶致死
2008/04/14  北縣  黑狗疑遭虐  墜樓傷重癱瘓
2008.05.19  北縣  結紮母狗  直腸遭勾出10公分
2008-05-15  台中  殘忍虐犬  活生生剝皮
2008/05/07  高雄  流浪狗扔橋下
2008.04.02  宜蘭  不爽被吠  飆車拖「刑」虐死小狗

2.為使虐待動物案件減少,是否應確實執行動物保護法之罰責,以重罰遏止慘案再度發生?

2008/04/10  北縣  狗咬愛滋病患會傳染? 活活被打死不起訴  是否適當
2008.02.21  台中市虐犬狂徒「台西ㄟㄅㄨㄅㄨ」事件罰責是否適當
2008/04/10  高雄火燒虐狗事件  罰責是否適當
2008/03/16  桃園泰勞屠狗不罰  是否適當
2008/03  軍人呂xx虐狗事件只對單位的幹部予以行政處分  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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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岡柆梅朵
    轉貼另一項跟野生動物保育相關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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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訂於6/4(三)上午在紅樓101室審查孔文吉等22位委員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修正案,
    建議將該條第1項增列「自用」及「在原住民族地區」;
    並修正該條第2項之核准機關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亦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案如果通過的話
    所有山區的野生動物將面臨空前的危機
    在96年7月的修正案中
    已大幅放寬原住民狩獵的規範,即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而罰則也降低,即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規定:
    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者,處1千至1萬元罰緩,且首次違反者不罰。
    (一般民眾違法獵捕時,處6萬至30萬元罰緩)
    實已大大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狩獵文化
    現若在將「自用」入法後
    後果就可想而知啦
    所以請各位關心保育的朋友
    能儘力發揮影響力吧
    謝謝

    請大家多打電話直接向立委表達反對胡亂修改野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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