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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16歲性侵2歲  法官「沒反抗」不算強暴

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更新日期:2008/01/31  16:20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131/2/stz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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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超氣的!!

有辦法得知  那個法官姓名嗎?

真的XXX
  • 「沒反抗」不算強暴
    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
    ~~~~~~~~
    在上面  很多人很清楚
    施暴者  已經被判姦淫幼女罪 

    但是檢方起訴加重強制性交  不成立
    原因是因:被告未符合施暴行為 

    沒反抗 
    在法規文字下構成認定實事決定要件之一。
    的確是以,有沒有反抗行為依據。

    而受害者「沒反抗」不算強暴
    檢方是依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行暴力,
    加上被害人「沒有反抗」,
    即無認定事實,所以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

    受害者年紀過小
    其他法律人士主張
    認為受害者是否能自行判斷  反抗認知,為何反抗
    即構成認知要素,具有知悉行為能力者??

    熟人更會利用彼此熟悉的信任,二歲多懂得什麼?
    這就是其他法律人士所主張的觀點



      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一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姦淫幼女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1項)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二張判的期限不同  加上減刑
    知道這中間的差異了嗎?


    判斷他人是否具思考能力,
    不可單由文字片語,妄下定論
    會讓人覺的
    是存心羞辱他人惡意之行為。
  • 這二個刑則  判的期限不同    加上減刑
    ....又打錯字。

  • 太離普了,再來簽一下∼

    每天都有這種事發生,台灣的法官是怎樣?

    把民眾全都當腦殘沒判斷力了是不是!


    ....書讀那麼多,錢拿那麼多,卻害人不淺........





  • 我覺得姦淫幼女罪、或強暴罪
    刑罰都太低了

  • 立法有不周全的地方,已經很明顯了

    這麼多人反彈,為何不改一改

    就是因為沒有人去吵

    真沒人性!任何條例的附帶條件一定可以再延伸到其他相關的條例吧,是律師太懶得找資料,還是法官已經職業倦怠了,有夠麻木不仁的。


  • 太扯了吧
    才二歲耶
    法官一定收了不少錢吧
    夠白痴的了
    書都讀到背後去了嗎
  • 是我查證不完全 抱歉 我誤導了
    我畢竟不是專業人士 所以我誤解了 對不起∼
    不過我也來更正

    227條的確是屬告訴乃論
    跟221 222的差別
    221跟222才是用在這次的案例上

    其實 重點的焦點
    應該是年紀 是否能自行判定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法官用加害人並沒有施暴行為就去判定?
    對方2歲,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者?
     歲數? 應該列入考量?

    這是法規漏洞 
    所以我才會覺的,這是有疏失的判決 
    如果沒有疏失的判決 何必引來其他法律人士提出質擬

    下面的相關這部份的法規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realeric
    realeric
    不要在斷章取義了 

    真的有心想要了解的  應該是想辦法看到判決主文  在說

    不是新聞這樣虎弄一下

    就隨之起舞
  • 上面這篇 應該是這次討論的主軸吧

    其實應該用221-222 
    但是因為未使用暴力要鍵 不符合法條成立要件
    結果變成227 二人合意....
    2歲多的小孩,那點符合兩小無猜
    這真的是= = 

  • realeric
    realeric
    我覺得姦淫幼女罪、或強暴罪
    刑罰都太低了

    ____________________
    ??
    殺人是  十年以上

    那其他的如果太重   

    怎樣評價殺人罪?

    基本上用刑罰  來降低犯罪率是在殺雞取卵
  • 我想大家都是關心這個判決
    才會進來討論
    如果有鑽研法律專才的人 可拋磚引玉
    進來談論一番
    畢竟 
    法律由專門的行業人員,來解釋才是最為恰當
    術也需要專攻。

    像我自已 是好奇 
    單純的只參考法條 卻不甚解原因
    也是需要其他版友 清楚並理解的人明示。
    術也需要專攻。

    所以也不要這樣就認為大眾就是任由媒體操作的愚民

    這樣的用詞 
    不旦心態表達不適切
    更是會讓人產生誤解

    其實 
    大家是不知道,要到那看判決文
    如果有法律專業人員討論,這次新聞主軸相關版面
    相信關心的人們,都很樂於移駕至該討論區。

    所以懂法律 在做這行人士
     伸些棉溥之力
    其實也是在教育國民 提升法學常識 

    這算是公益不是嗎?
    可惜很多法律人士
    金口是論分計算

    所以心也變硬了
    嘴巴也變的惜口如金

    手也變的懶
    更忙著賺錢,也沒時間來做這些事。




  • 太誇張了吧

    這些人讀法律都讀到哪裡去了
  • 禽獸越來越多

    兩歲都下的了手

    為什麼不去死一死算了...

    好心疼
  • 叫那法官去吃屎!!!
  • 台灣為什麼有一大堆這種白痴法官啊!

    太誇張了吧!!
  • 可惜很多法律人士
    金口是論分計算

    所以心也變硬了
    嘴巴也變的惜口如金

    手也變的懶
    更忙著賺錢,也沒時間來做這些事。

    -----------------------------------

    我要批評的就是這個
    是太懶了,還是心硬了∼
    法律這種東西,我們是不熟啦!但很基本的理論就是有沒有心去查資料來幫助受害人而已∼當民眾不會分辯是非嗎?

    把條例細分,是引導式的去影嚮人家邏輯判斷,一開始也有可能切進去的罪狀就錯了。
    唸書唸到連大方向的良知、禮、義、廉、恥都忘光光了。



    好想罵髒話!x,害我胎教不良!



  • 天啊!繼襲胸8秒無罪的法官後又一個
  • 我想說的是:

    法理不外人情~很多事都會因為他的狀況而通融

    像是為了只顧三餐溫飽而偷竊,雖然他的行為不對

    但是~警員聽完他的處境對他做輕微的處份還自掏腰包

    拿錢先讓他暫時可以飽餐,還協助他找到工作

    我知道法官是以法條在判案,但是~法條終究會有漏洞

    或者是慢慢不適合於現今的社會

    如果不是法官的頭腦太僵硬不知變通

    就是我們的社會真的病了~而且病得不輕=  =

  • 等他孫女或女兒兩歲時去性侵他啊
    讓他知道痛!!
    開玩笑的!
    氣死我了~"~
  • 就決定是你了
    就決定是你了
    我記得不是有個"就要x雪"fg友就是讀法律的嗎?
    請她來這篇幫我們解惑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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