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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污女鄰靴子 男不起訴誤拿8分鐘非偷竊 檢:靴仍可穿不算毀損

【綜合報導】男子王貴民去年十二月底幫新婚妻子搬家,卻誤拿女鄰居靴子,八分鐘後他把靴子放回原處,女鄰居稍後想穿靴子,卻發現裡頭疑有精液,報警後,警方查出王男涉案,將他依竊盜及毀損罪送辦。但台北地檢署認定王男是拿錯鞋非故意偷竊,且洗淨後靴子仍可穿,無法構成毀損罪,兩罪均不起訴。


匪夷所思
女子胡純嘉怒控,男子王貴民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午一時許,偷走她放在鞋櫃上的咖啡色短靴,王男雖把靴子放回原處,但短靴內沾留精液,她根本不敢再穿,怒控王男竊盜及毀損。


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查出王男中午拿著大型行李箱上樓,他數度拿著塑膠袋,將公共鞋櫃內的鞋子打包後,進出妻子住處,其間王男曾拿走被害人的靴子,但八分鐘後又放回走廊上的鞋櫃。檢方認為,王男前後五度幫妻子收鞋,如果想偷鞋,不可能偷走鞋子後,十分鐘內就把鞋放回原處,應是拿錯鞋。
不過,檢方當庭採集王男唾液,比對出靴子內的液體確為王男精液。但靴子沾精是否構成毀損,卻讓檢察官傷透腦筋,檢方依最高法院判例,認定物體外型須產生變化,讓人無法再使用,才會構成毀損。
檢方勘查胡女的靴子,認為靴子雖污損,但清洗後可以再穿,外觀、效用都還完好,未達「不堪使用」程度。檢方心裡很無奈,即使知道被害人在情感上不可能再穿此鞋,仍須依法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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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敢相信, 檢方這樣回應........竟然將重點放在靴子, 被"騷擾"的女方連一點人格保障都沒有,可以告污辱或人身攻擊嗎????? 覺得法界沒救了......且看得出台灣對女人依然不尊重....


  • 綺蘿~

    飛踢?!
    那到時候可能你有事
    對方沒事哦...~^^" (開玩笑的)
  • realeric
    realeric
    所以才需要律師

    幫原告整理思緒跟 證物
  • 我想去法官的鞋裡拉泡屎再還給他...口以嗎?
  • 迪安娜貍貓的話:
    報警後,警方查出王男涉案,將他依竊盜及毀損罪送辦
    ============================================
    告的方向錯了
    可以改告性騷擾嗎?

    不過告竊盜為什麼告不成?
    照這說法如果我們剛好有機會開到法官的車子10分鐘並在上面射X再還他 也不能算是有罪囉
    好奇怪
    雖然告錯但我們為什麼老是照書本去判???
    ===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竊盜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在他人不注意的時候,取走他人財產之行為,包含了動產及不動產。
    而所謂「使用竊盜」,則是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取走他人財產,但最後並未占為己有,例如為了趕時間偷騎他人腳踏車並丟在捷運站。刑法上的竊盜並不包含使用竊盜,因此不予處罰。

    ===
    再來看以下問答:
    甲生因臨時騎車附載別人,隨手拿了停車場別人的安全帽使用,後來放回時放錯車,造成原主人乙生向師長報案,經追查後甲生立即承認上情,師長也立即以電話告訴乙生安全帽已尋回。

    問題:
    1.甲生是否屬使用竊盜?刑法對使用竊盜是否不罰(無罪之意)?
    2.乙生表示安全帽被戴過,不要了,已另買新安全帽,要求甲生至少買下原安全帽,或負擔新安全帽的錢,本人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也不合理,應只可求償清洗安全帽的錢,或因為未戴安全帽不敢騎機車,而衍生的其他交通費。乙生另提出可能因未戴安全帽被警察查獲而罰錢的賠償,因未發生,也應屬不合理。
    此案原無太多問題,唯因為校內另位「留德法律碩士」老師鼓勵和同意乙生多方求償,造成師長意見分歧,唯有請教黃律師!

    答:
    1.很可能僅屬於使用竊盜,應不會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
    2.損害賠償,主要針對「已經發生」的損害而言。
    若本案發生民事訴訟,乙的求償範圍,最多可能僅有洗帽的費用、交通費。
    ===

    以本例來看

    竊盜: 未被發現前即歸還 無占為己有之意圖 (告不成)

    毀損: 檢方勘查胡女的靴子,認為靴子雖污損,但清洗後可以再穿,外觀、效用都還完好,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最多要賠清洗費用罷了 (告不成)

    性騷擾: 那更告不成了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女性網友與其那麼憤慨
    那麼就多多鼓吹妳們女性去讀法律 政治
    別讓法官 搞政治的絕大多數都是男人
    如果總是對流行 美容 服裝 演藝圈有興趣
    一生的目標只是找個所謂的好男人嫁了就好
    每當發生這種事只是上網罵罵
    有什麼幫助?
  • realeric
    realeric
    沒有在賠感覺的


  • 嘿... 貼東西我也很厲害喲~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1. 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做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或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效果:性騷擾行為可能導致刑事、民事賠償及行政懲處。
    二、概念化定義:
    一切不受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冒犯、被侮辱;嚴重時,甚至會不當影響到被行為者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人格尊嚴之損害。
    *觀點提示:
    1.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2. 男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者或被騷擾者。
    3.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也包括「性別騷擾」。
    4. 性騷擾的構成條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需衡酌事發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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