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拉多認識新朋友

我住台北市家裡有一隻五歲的拉拉
有沒有母拉拉可以認識一下呀?ps.我家拉還滿帥的~~哈
  • 有點好笑
    有點好笑
    ......................
  • 我想  現在已經進入即將互告的階段了

    何必呢  只是開板想要交個狗友  被人亂入之後演變成互告

    那網路上一堆開板說要認識朋友的  不就也可以告他們了 

    說他們意圖不軌  想要誘拐少女...



    養狗養成這樣  也算是奇葩 

    套用我的一句老話  回去多唸點書  尊重一下別人 

    就可以少一些紛爭
  • A網友
    A網友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458號裁判要旨
    「被告丙以「公車」、「賤女人」、「看妳那種身體,一輩子也別想當人家母親了,還好不會害到下一代,妳就繼續當妳的公車吧」等,足以毀損他人名義之不實文字,指摘網路代號為「kipbing」之乙○○,使上網之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致使乙○○之名譽受有損害。又被告在該文中所稱之「kipb的進行式」,即為「kipbing」之意,而「kipbing」為告訴人之網路代號,在該網站上知悉告訴人之網路代號者,即知被告所罵之人為告訴人。被告在該網站之complain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且誹謗罪亦不以公然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告所辯,無礙其罪責之成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要旨
    「查:被告於言論中數度提及「版主」、「cbere」之用語,已足使一般閱覽上開言論內容之客觀第三者得悉被告言論所指之對象係指擔任該版版主之告訴人,且被告亦自承其發表上開言論之目的係為對告訴人之其他發言反擊,是堪認被告發表如犯罪事實欄之言論所指之對象即為告訴人,甚為明確。

    再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所毀損之他人名譽,係指自己以外之特定人或可得而推知之第三人,是並不限於該被毀損名譽之人,讓網路使用人皆見過該人為必要,縱未謀面或未見過該人之照片、光諜片,亦無不可。

    且以告訴人業已在網路註冊ID為cbere,當可推知註冊ID為cbere之版主即係告訴人,不因網路使用人未與告訴人謀面或觀看過告訴人之照片為必要,其所聲請之理由,以網路使用人不知告訴人即為版主云云,尚有誤認。

    況:�被告所辯其遭告訴人具名發言辱罵及其於93年10月、11月間遭匿名者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辱罵,因而為自衛、自辯及保護合法利益始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言論,然觀諸附件一所示文章內容,告訴人係就其與被告間之爭執陳述其個人意見,而附件二所示之文章內容,書寫者亦均僅是立於旁觀者之立場就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爭執原因、過程及結果加以討論,均無貶損被告名譽之用字遣詞,本案實難認被告發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言論核與前開刑法第311條第1款出於善意而為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要件相符,被告上開辯解,尚難憑採。且被告並未提出告訴人有何具體人身攻擊之情事,僅泛稱人身攻擊或辱罵之詞云云,難認有何新事證之可言。」

  • A網友
    A網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31號裁判要旨
    「…丁○○在蕃薯藤網站上運動討論版上,公開張貼文章並於文章內謾罵稱「開版的人到底是什麼心態??最恨這種還沒比就先唱衰自家人的敗類!」等語公然侮辱開設討論版面之「motov3」即甲○○名譽之事。丙○○、乙○以其等分別向蕃薯藤公司申請之會員帳號newb888  號、    ivor1006號,分別在該前開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之公開運動討論版上,以「BEN  」、「小皓皓」之匿名,撰文謾罵「開版的是垃圾一名....  開版的廢物腦筋是不是不太正常?」等語公然侮辱開設討論主題版面之甲○○名譽之事........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064號裁判要旨:「甲○○不滿乙○○於「熱血江湖」網路遊戲官方網站創立「醉不上道」1  派及2  派遊戲盟隊擔任盟主時(暱稱「這是空號」),因網路遊戲與其妻黃蓉嬌發生糾葛,基於誹謗之犯意以「夏之星寶貝」名義,接續刊登主題為「給所有的女性朋友」及「給所有的女性朋友2  」之文章,指摘「給所有的女性朋友.  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ㄉ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  ㄊ是超級大變態.  很喜歡較女性朋友劉電話給ㄊ說  要跟ㄊ電話做愛還叫ㄊㄇㄑ廁所打給ㄊ.  真是變態的色狼.  請注意只女性朋友注意一退出ㄊㄉ門派ㄊ就會說很難聽ㄉ話說女性ㄉ生殖器官來當三字經請女性朋友多加小心唷」等對乙○○道德形象及人格評價俱屬負面貶抑之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而散布之,足以毀損乙○○名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


    ∼上述裁判均肯認網路人格權受刑法之保障,辱罵或毀損他人網路帳號或暱稱仍該當公然污辱罪或誹謗罪,並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

  • 交個狗友還指定要母的喔?

    公的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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