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胖姊誘姦少男輕判7月 法官:女對男無「侵入」改處猥褻
【楊勝裕╱新竹報導】八十公斤恐龍妹竟性侵四十公斤少男!在新竹科學園區工作的陳姓女子於去年誘姦一國二少男,檢方原依與未成年少男性交罪嫌起訴她,但新竹少年法庭昨以現行法律的性交定義未包括女對男的性交行為,加上她未使用任何工具或手指性侵少男,改以猥褻罪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罕見性侵
這起罕見的疑似性侵害案是發生在去年七夕前一天,與一般的性侵害案例不同的是,「大野狼」竟是一名二十六歲肥胖的陳姓女子,被害者是一名未滿十四歲、體重僅四十多公斤的弱雞少男。
少男事後遭勒索
案發當日,陳女力邀在網路認識的國二少男從外縣市到新竹市玩,並招待少男打網咖,當晚十時許將少男帶回租屋處休息時,竟仗著體型優勢強脫少男褲子,並用手挑逗,少男半推半就與女方發生肉體關係。
事後恐龍妹不但將此事告知乾弟弟,並由乾弟弟打電話向少男勒索一萬五千元,少男慘遭性侵又被勒索,身心受創,再加上無力支付一萬五千元,最後才向家人坦承自己遭性侵,少男母親聽完兒子際遇後,憤而向竹市第三警分局提出告訴。新竹地檢署依《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陳女提出公訴。
但少年法庭卻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定義中規定,不管是以「性器」、「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口腔的行為都是性侵,重點在於陳女是否有「進入」或「侵入」,因此女對男的性交,雖是男人的陽具進入陰道內,也無法認定進入、侵入,因此採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猥褻行為罪宣判。
判七個月得緩刑
法官說,由於陳女有穩定的工作,沒有任何前科,因此判處七個月得緩刑的較輕刑責。
罕見性侵
這起罕見的疑似性侵害案是發生在去年七夕前一天,與一般的性侵害案例不同的是,「大野狼」竟是一名二十六歲肥胖的陳姓女子,被害者是一名未滿十四歲、體重僅四十多公斤的弱雞少男。
少男事後遭勒索
案發當日,陳女力邀在網路認識的國二少男從外縣市到新竹市玩,並招待少男打網咖,當晚十時許將少男帶回租屋處休息時,竟仗著體型優勢強脫少男褲子,並用手挑逗,少男半推半就與女方發生肉體關係。
事後恐龍妹不但將此事告知乾弟弟,並由乾弟弟打電話向少男勒索一萬五千元,少男慘遭性侵又被勒索,身心受創,再加上無力支付一萬五千元,最後才向家人坦承自己遭性侵,少男母親聽完兒子際遇後,憤而向竹市第三警分局提出告訴。新竹地檢署依《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陳女提出公訴。
但少年法庭卻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定義中規定,不管是以「性器」、「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口腔的行為都是性侵,重點在於陳女是否有「進入」或「侵入」,因此女對男的性交,雖是男人的陽具進入陰道內,也無法認定進入、侵入,因此採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猥褻行為罪宣判。
判七個月得緩刑
法官說,由於陳女有穩定的工作,沒有任何前科,因此判處七個月得緩刑的較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