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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胖姊誘姦少男輕判7月    法官:女對男無「侵入」改處猥褻

【楊勝裕╱新竹報導】八十公斤恐龍妹竟性侵四十公斤少男!在新竹科學園區工作的陳姓女子於去年誘姦一國二少男,檢方原依與未成年少男性交罪嫌起訴她,但新竹少年法庭昨以現行法律的性交定義未包括女對男的性交行為,加上她未使用任何工具或手指性侵少男,改以猥褻罪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罕見性侵 
這起罕見的疑似性侵害案是發生在去年七夕前一天,與一般的性侵害案例不同的是,「大野狼」竟是一名二十六歲肥胖的陳姓女子,被害者是一名未滿十四歲、體重僅四十多公斤的弱雞少男。 


少男事後遭勒索 
案發當日,陳女力邀在網路認識的國二少男從外縣市到新竹市玩,並招待少男打網咖,當晚十時許將少男帶回租屋處休息時,竟仗著體型優勢強脫少男褲子,並用手挑逗,少男半推半就與女方發生肉體關係。
事後恐龍妹不但將此事告知乾弟弟,並由乾弟弟打電話向少男勒索一萬五千元,少男慘遭性侵又被勒索,身心受創,再加上無力支付一萬五千元,最後才向家人坦承自己遭性侵,少男母親聽完兒子際遇後,憤而向竹市第三警分局提出告訴。新竹地檢署依《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陳女提出公訴。
但少年法庭卻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定義中規定,不管是以「性器」、「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口腔的行為都是性侵,重點在於陳女是否有「進入」或「侵入」,因此女對男的性交,雖是男人的陽具進入陰道內,也無法認定進入、侵入,因此採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猥褻行為罪宣判。 

 
判七個月得緩刑 
法官說,由於陳女有穩定的工作,沒有任何前科,因此判處七個月得緩刑的較輕刑責。 
 

  • 雖然說是男生..
    還蠻同情他的
    但是我還是好想笑...
  • 我以前看過一篇文章,裡面描述的是類似的情形:

    就是男生被暗戀她的女生強暴,
    但卻被女方反控.
    有個女律師還是社工去跟那個男生討論,
    一開始的意思就是說男生不也很喜歡這檔事嗎!?
    要那個男生大事化小.

    結果男生就站起來,親了那個律師ㄧ下,
    那律師大怒,問他:"你在做什麼?太無禮了."

    那個男生就說:"你看,我剛才那個動作,讓你感到生氣,
    那是因為我侵犯到你的自主,
    可是今天我遭遇自主受到侵犯的事,
    你卻以男生都喜歡性的藉口要我敷衍過去."

    大致上的內容是這樣,後來律師又想要再勸時,
    那個男生才說其實他是同行戀,
    律師就不再多說決定幫他打官司.

    我一直以為所謂強暴,重點應放在"違反性自主",
    今天就是因為不願意,但是加害人卻變著方法讓受害人就範,
    侵犯了受害人的自主.

    從前對強暴的定義,就是著重在"強"這個字,
    所以如果是被下藥的,就不在此限.
    後來才把它改成違反性自主.
    結果這個自主還是被忽略了...
  • 太扯啦~~~
  • 這什麼啊?對方年紀這麼小,要判強姦未成年才對吧?
    亂搞嘛!人家小男生如果因為這樣造成一輩子的心理傷害那怎麼辨?
  • 沒辦法
    刑法寫死了性侵害要有異物插入
    的確不合時宜,需要修法
    以前民風保守想不到也有女淫賊吧~

    ps.希望眾女性將心比心
    該小弟弟已經夠可憐了
    如果還要多說些543的質疑硬不硬半推半就的
    他也太可憐了
  • 一句話:不要以為男生才會強姦
  • 沒辦法
    刑法寫死了性侵害要有異物插入
    ︿︿︿︿︿︿︿︿︿︿︿︿︿︿
    法官腦袋是裝屎嗎?

    不過恐嚇取財應該可以判他刑吧
  • ㄝ~92號
    刑法不是法官寫的,搞不好他也不願意啊~@@
  • 可惡
    怪不得人家說男女不平等
    看來我看出了一點端倪....
  • 堤外話
    為何每次只要有胖妞出事新聞都要說是恐龍妹
    胖妞又不一定是恐龍
    哀!!!好可憐
  • 小乖乖^^
    小乖乖^^
    第一次就這樣毀了,心裡一定受創嚴重
  • bigsquare的話:
    男生無法被"侵入"可是會被"包圍"

    ++++++++++++++++++++++++++++++++

    哈……這句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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