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style="border-left: #999 2px solid; margin: 1em 3em; padding-left: 1em; color: #999">FB_蘇小鯊&nbsp;的話:&nbsp;<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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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雖得採取限制手段,惟在「有法律依據」、「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及「所踐行之程序應合理、正當」下,始得為之(釋字第631號解釋參照),更何況是並非國家的雇主;所以,雇主只能在事先告知員工有監控情形,或經員工同意(基於營業管理之需要及契約自由原則而來,惟縱使事先告知或經員工同意,亦不得權利濫用,也應注意),才能監聽、監視、錄音、錄影,否則即屬害他人隱私;被害人自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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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好像事先告知是可以不犯法,但偷裝沒告知就是不行,否則就是竊犯隱私權了!!</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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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br />
這才合理<br />
因為身邊也有人的公司裡裝了竊聽器<br />
若未告知員工還合法的話<br />
也太不合理吧<br />
深深覺得這樣的老闆<br />
真的很糟糕<br />
爛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