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送人後,受贈者成為該物品之所有權人,贈與人想要回去即有困難。贈與人如果擅自取回,在民事責任方面,有應將該物品返還或賠償該物之價值之義務。在刑事責任方面,視贈與人之行為而定,有可能成立竊盜(趁人不知不覺取得)、搶奪(趁人不及反應)、強盜(強行取回)。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例外的可以要回去;
1、贈送物品係受對方之詐欺、脅迫。
2、贈送物品設有解除條件,而條件業已成就。
3、贈送物品有約定雙方應遵守某些規定,而受贈人違反約定者。
4、受贈人同意交還。
5、贈與,經依照民法第416條之規定撤銷者。
以上幾種情形,要成立均相當困難。
女方如果不想交還受贈之物品,只要堅持不同意,就該物品之權益之保護,我國相關法令均可提供保護。
民法第 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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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也是一種契約關係,我表示要送你東西,你表示YES,雙方間的契約就成立了。法律上的定義,稱之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規定)。
如果還沒有送,贈與人可以反悔不送。(民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如果當初的贈與,要求被贈與人做一些事情,被贈與人沒有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民412:「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其他還有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一定範圍之親屬,故意做出刑法所不容許之行為,例如打人、罵人等;或者是應該要扶養贈與人卻不扶養者;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金融風暴來襲,導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都可以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