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如果你"進的去"的話是行的通,但你可能要考慮如果你生產發生問題,美國醫院可以通知你加拿大的健保機關(因為你是加拿大公民用旅遊方式進去),加拿大的健保機關99%會要求你馬上轉院回來加拿大,除非美國的醫生基於安全的理由而不允許。
你若沒有特別的理由得在那裡生產,你的健保機關不但會要求你pay back 這中間他花在你身上的所有的費用,有時甚至還會加上penalty.
基本上,你(加拿大公民)若是去美國短期旅行,孩子提早出來,你在加拿大的健保機關不但會cover 你回來交通上所有的費用,還會幫你付美國醫院收的費用,因為這是意外。
前兩年報紙有登一個新聞,有位懷孕的太太自己開車去Oregon 探親,結果孩子早了兩個半月來,他在加拿大的健保機關不但幫他先生出機票讓他下去看他老婆跟baby,還幫他先生付了將近一星期的旅館費,直到醫生說母女兩人可以轉回加拿大的醫院。會上報紙的原因是因為加拿大不願意讓他先生跟著醫療專機回來,要他自己開車回來,而他先生堅持若不能搭醫療專機,他也要搭其他飛機跟著回來。
能順利生產最好,但若是臨時有什麼狀況怎麼辦呢?
*據我了解,外國人在美國生的小孩"目前"仍可拿到公民身分
美國最高法院及法界現在正為14 Amendment 的解釋"方式"爭議不休
14 Amendment (請查字典,我不清楚中文怎麼說)當初是為了保障被釋放之黑奴在美國的公民權利而訂定
為什麼這個跟外國人在美國生小孩有關係呢?
因為裡面有一段是講到"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If either parents are "legal" immigrants of any type, your child will absolutely be granted U.S. citizenship.
現在的爭議是在"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這一句話, 因為目前的狀況是any child (even of illegal immigrants) that is born in the U.S. is granted citizenship by "birthright."但法界認為對於沒有合法移民身分的人(or"illegal immigrants"),這一句話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在他們身上並不適用(they think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hereof can not apply to them),也就是說他們認為沒有合法移民身分的人的小孩不能用這一條例取得公民身分
不過在最高法院還沒有做最後決定要如何解釋這一段以前,外國人在美國生的小孩可以繼續拿到公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