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要當事人同意才能刊登 這法合理嗎?

爆料設限 學者:保障隱私

【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4.21 05:13 am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媒體爆料若涉及個人私密,不僅應經當事人同意,也得告知其個資來源,有傳播學者贊成,認為這是保障人民的基本隱私權,但壹週刊等媒體認為,會衝擊到新聞自由。

台師大傳播所教授胡幼偉指出,在討論個人隱私時,當事者外,記者想採訪相關細節,或爆料者唯一可獲得資訊的管道,就是當事人的醫師、律師、設計師,這些專業人員可否違反專業透露客戶個資?答案是不行。因此在法律下,該把保障最基本的隱私權列第一。

胡幼偉也指出,許多民代爆料往往涉及政治目的,常常是為了個人或一黨私利,並非真的為了公共利益,因此他早就反對民代任意暴露個人資料。

壹週刊社長裴偉指出,個資法修法是媒體都會面對的問題,不只是壹傳媒的問題,週刊醞釀一個題目,往往還有時間查證與確認「有無違反個人隱私」的問題,反而報紙在時間壓力下,比較有這種風險,他認為修法會衝擊到新聞自由

個人私密的界定是什麼?
有些醜聞或弊案
不就是因為爆料才引發調查嗎?
若當事人不同意就不得刊登
有些事情是不是就會石沈大海?
這樣會比較好嗎?
  • 你在FB,無名小站上貼跟朋友合照
    她們都可以告你
    因為你侵犯她們人格權
    這個法沒有歸定合理使用範圍
    在結合法界毒樹獨果論
    以後的禍害會不少
    你就會看到類似昨天的新聞那種情形
    詐騙集團詐大陸人無罪
    犯罪所得警察還需全數歸還給罪犯
  • 有人會同意報導會讓自己名譽受損的事情嗎
    如果都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那那位邱先生可能要退隱了
    另外以爆料聞名的雜誌也必須要轉型了
    還有還有那些狗仔可能也要失業囉
    我想以後會有更多人"更勇於做自己"吧
    "要我不同意公諸於世,那將永遠是我們之間的小秘密"





  • 那警察在抓小偷之前
    是不是也要先經過小偷的同意才能抓?
  • 總之這是很奇怪的法案
    好像有點保護的太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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