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離職 vs 失業救濟金

我現在要面對離職一事  主要原因是老闆跟自己都覺得這份工作並不適合自己的性質
但對於離職原因是否要用自願離職有點徬徨
網上查了一下  瞭解到要領"失業救濟金"的話  離職書上得寫"非自願性離職"
但是我又怕找下一份工作時  雇主去調資料 
離職原因寫"資遣"暗示自己有問題  對於找下份工作不利
在此想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看法
畢竟現在工作不好找  短期內有資金補助真的對生活有幫助
但又怕"資遣"對自己未來的發展有所阻礙
  • 9999999999
    9999999999
    問題妳老闆要幫妳開非自願姓離職證明嗎
    非自願性離職  開這個找下一份工作.對方問的話,直接回答面試公司主管
    舊公司因為在這波不景氣的時間裡,導致贏收大幅度的衰退.舊公司因此把比較資淺的員工解雇.留下資深的員工.藉以挽救公司
    情有可原
  • 問題妳老闆要幫妳開非自願姓離職證明嗎
    ---------------------------------------
    +1
    這是個重點
  • tin_in1934的話:
    問題妳老闆要幫妳開非自願姓離職證明嗎
    ---------------------------------------
    +1
    這是個重點
    ----------------
    再+1
    這的確是個重點

  • 當然啦
    老闆願意是前提
    但就先這樣假設好了

    是不是可以正式離職寫自願離職
    另外寫一份非自願離職的信函給勞工局呢??
  • 9999999999
    9999999999

    問題妳要用非離職證明去勞工局辦非自願性失業津貼
    找到工作就不可以在領非自願性失業津貼
    所以版主主要的問題是.想要用自願離職證明去面試下一間公司
    其實大部分面試的公司,不太需要離職證明這種東西,除非大公司.
    妳舊老闆會願意開兩份文件嗎?她應該不會這麼做.她會怕被檢舉.
  • 小花喵一喵
    小花喵一喵
    如果是"非自願性離職",還牽涉到"遣散費"的問題

    如果我是老板,我會怕當事人事後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去勞工局申訴遣散費的問題.所以我會據實開證明.  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所以,您還是看您的老闆願不願意開證明再說吧.
  • 可可129
    可可129
    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是要申報勞工局的
    且你到就業中心申請時他會直接打到開立的公司確認是否真的
    是非自願離職
    若你公司願意幫你開立且通報勞工局
    在就業中心詢問時告知你是非自願離職
    這樣就可以申請
  • 請問你們公司有保失業保險嗎?
    你的年資有滿一年嗎?

    至少符合二個條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才能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 我在這家公司10個月
    但如果沒錯  是過去3年勞保有投滿1年就符合資格即可?

  • 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  2005/4/22
      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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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9/4/30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  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7.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1)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2)  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
  •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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